化解商事纠纷 江苏仲裁中心起航

新华日报


2018年1月18日,贸仲委江苏仲裁中心揭牌运营。江苏国际经贸行业自此有了权威、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
仲裁事业迎来高速发展期
《仲裁法》已经施行了20余年,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的仲裁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数据,至去年底全国各地仲裁委员会的总数达到251家;2016年全国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数量猛增一举突破20万件;案件标的总额在2015年的基础上增长14.18%,达到4695亿元人民币。数据分析显示,自2013年起我国的仲裁事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见图示)。
在此期间江苏也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2013-2016年,全省13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29569件,涉案标的总额约为774.92亿元人民币。平均每年的受案量为7392件,平均每年受案标的总额约为193.73亿元人民币;2016年受理案件500件以上的仲裁委8家,占全省机构数的61.5%。案件范围涉及保险合同、建设工程、房地产、交通事故赔偿、借贷合同、租赁合同、物业合同、国际贸易等20多个种类。
江苏省贸促会法律部和商法中心,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中外企业的正当权益。
2017年11月9日16时许,3名尼泊尔人来到江苏省贸促会寻求帮助,该会法律部和商法中心立即安排人员了解情况。原来,2017年7月,其所属的尼泊尔公司从无锡一家公司购买了50吨不锈钢带,约定付款方式为信用证。货物到港后,买方尼泊尔公司发现货物实际重量仅25吨。此后,双方曾于2017年10月协商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约定由无锡公司支付21万元作为赔偿,可无锡公司一直拖延支付。
了解案情后,江苏省贸促会告知他最有效、最快捷的解决方式是调解,然后在调解书中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过快捷简易程序确定调解书的效力。经过权衡利弊,尼泊尔公司方面主动申请调解并转仲裁,并表示他们在中国只待两三天,希望尽快解决。江苏省贸促会立即联系无锡公司,耐心沟通、释法说理,双方终于在第二天达成调解合意。可在随后的调解会上,无锡公司的代表因分歧较大情绪激动而愤然离席,调解员随即启动分开调解的应急预案,最后终于对21万元赔偿费达成一致。但随之在付款方式上又产生较大分歧,经调解员多轮调解,最终双方均同意让步,达成调解协议。
该纠纷从接到求助到以调解方式顺利解决,江苏省贸促会用了不到24小时,是该会去年第一次运用面对面调解仲裁结合的方式,成功解决“一带一路”参与国贸易纠纷的典型案例。
贸仲委江苏仲裁中心应运而生
加入WTO后,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应当适应国际潮流的需要,真正拥有市场竞争力与国际接轨。商事仲裁服务也应当走高质量专业化的道路。作为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成立最早,也是审理国际性商事仲裁案件数量最多、国际化程度最高的国内仲裁机构。其独立、公正和高效的仲裁服务,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江苏省位于我国东部沿海中心、长江下游,东濒黄海,东南与浙江和上海毗邻,西接安徽,北接山东,地处我国重要经贸商圈,是我国经济最活跃的省份之一。近年来,江苏省经济社会建设持续繁荣发展,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为更好地优化江苏省国际化营商环境,2017年,贸仲委江苏仲裁中心在江苏省南京市正式成立,是贸仲委的直属派出机构。江苏仲裁中心把贸仲委几十年积累的成功办案经验,引入江苏,就近为江苏地区企业提供国际高水平的仲裁服务。江苏仲裁中心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受理当事人约定交由江苏仲裁中心仲裁的案件。
江苏仲裁中心将主要实施几大职能:接受仲裁申请;管理仲裁案件;提供仲裁程序咨询;开展仲裁宣传推广和仲裁研究等。
集成仲裁优势服务中外企业
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相比协商、调解和诉讼,有其自身独特优势。
一是一裁终局。为适应快速解决商事争议的需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是充分的意思自治、程序灵活便捷,当事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开庭地点、仲裁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
贸仲委北京总会曾经受理过一个案件,申请人有两个,一个是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另一个是外国公司,被申请人则是一家德国公司。根据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的特别约定,该案由贸仲委在北京受理,在上海开庭审理,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全部来自德国,且均为经贸仲委主任确认后的仲裁员名册外人士,仲裁语言为英文。该案是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完美体现,也证明了贸仲具有的很多国内仲裁机构所不具备的管理复杂案件的超强能力。
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因此,与诉讼严格的程序设计和时间安排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快捷。
三是专家裁决制度。仲裁实行专家裁决制度,由具有法律背景且熟悉各行业实务操作的专家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以高效快捷地解决争议,并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专家裁决制度也保障了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法律问题新的案件的顺利解决。
四是适用法律灵活。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适用的实体法律,仲裁裁决除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外,还可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一特点使仲裁机制成为新领域、新类型争议案件解决的首选。
五是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实行保密原则,案件不公开审理。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和仲裁庭的允许,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得向外界披露,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六是仲裁裁决国际国内执行便利。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仲裁裁决可在国内法院顺利得到执行;且作为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仲裁裁决能在其他缔约国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至2017年6月止,《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多达157个。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便利性使仲裁成为涉外商事合同中必选的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人士表示,江苏仲裁中心运营后,将充分依托、有效发挥贸仲委60多年先进、成熟的管理经验,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丰富的国内外仲裁专家资源和现代化的办公条件,为中外当事人特别是广大江苏企业提供专业化、国际化的商事仲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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