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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成都摔狗事件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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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共:1776字 / 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近日,成都捡狗人索要报酬不成摔死柯基一事在网上引起群情激愤。

2017年12月23日,吴女士丢失爱犬,后了解到该小狗被两次转送至何某处。吴女士通过电话联系何某讨还小狗,何某多次恐吓吴女士说要杀掉小狗,并要求吴女士给何某女儿重新购买一条小狗,始终拒绝归还。沟通无果后,吴女士在警察的帮助下进入何某家门,但并未找到小狗,最终在小区楼下发现坠落小狗,该小狗很快死亡。

   
仔细看过狗主人微博(用户名:Zero旦旦)上的对话截图后,大体可以判定该事件不会有反转的可能。狗主人吴某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并无不当行为激怒何某,反而何某多次出尔反尔,最后导致狗狗被活活摔死,让人难以接受。
对话截图 ▼

虽想尽量客观评价这件事,但还是不得不说一句何某的行为堪称“恶毒”,不可接受更不可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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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的行为不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她可能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个得依据被摔死的柯基犬的涉案金额来判断。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即便狗的价值达到立案标准,该行为仍难以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需要证实何某有损毁财物的故意,也就是说必须证实何某故意将狗扔下楼去,目的就是让狗死亡。

何某辩解自己是想用绳子把狗慢慢放下去,绳子意外脱落才导致狗的死亡,她的辩解具有合理性,她见狗主人带着警察上门自知理亏急于摆脱责任,也很有可能作出这种行为。如果这样,何某就没有故意损毁财物的故意,也就构不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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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这样,何某民事侵权责任难以排除。“犬只”应当视作民法上的“物”,吴女士完全可以要求何某赔偿损失。同时,宠物狗又有其特殊性,很多人都把自己的宠物狗看作是家人一样的存在,投入了大量的情感因素,可以看做是特定纪念物品,狗的主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2日上午,小狗女主人吴女士在微博发表公开声明,要求疑似摔狗人何某必须在公开媒体道歉,并受到法律制裁。

何某难以逃脱承担民事责任,更难以从众人的道德谴责中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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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外,再谈道德。很难想象何某在收到本来就不属于自己的狗,在狗主人联系上自己之后怎么会如此理直气壮地拒绝归还。

其实,何某可以索要喂养柯基犬过程中的费用,索要无因管理中的合理支出于法有据。狗主人也在对话中明确提出可以购买一万元之内的宠物送给对方,也可以承担对方养狗支出的所有费用,何某如果提出索取合理报酬的要求,吴女士也不会不给。但她始终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令人难以接受。

连小孩子都知道的捡到别人东西要还的道理,从事教育行业的成年人何某不可能不懂。她在与狗主人沟通中透漏出的那种“反正狗在我手上,我怎么高兴怎么来”的傲慢无理,反应了她内心深处的狂傲。在警察上门之后,她又开始惊慌失措,归根到底还是自私自利作祟。

躲在手机之后的她肆意妄为,认为自己可以不受现实规则约束,在警察与当事人上门之后她才想起自己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才开始害怕。

她不会懂得将心比心,不会去想这条狗对主人的意义,也不会换位思考如果丟狗的人是她会怎么办。她想的只是自己,可以随意“玩弄”别人的操纵欲让她沉迷。

作为成年人,何某必定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不能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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