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合伙承揽农村建房 一人受伤大家赔偿

湖南法院网

关注
  湖南法院网讯 农村合伙给他人建房时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对责任的分担作出了明确的判决。

  郭某某因有一栋两层半的房屋需要建造,遂与郭某国、郭某生、郭某平约定,将其所需建造的房屋以85元/㎡价格承包给被告郭某国、郭某生、郭某平,房屋建材及装模材料均由郭某某提供。郭某国、郭某生、郭某平又邀请原告郭某义合伙承建郭某某的房屋,由原告郭某义负责小工。2016年10月18日,原告郭某义在拆除所建房屋第一层的模板时,踩断一根模板支架后,从二楼跌落受伤,造成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20 770.67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郭某义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某、郭某国、郭某生、郭某平四人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郭某某将房屋以85元/㎡价格承包给被告郭某国、郭某生、郭某平,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郭某某作为发包人应当对承揽人的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审查,但在本案中,原告及被告郭某国、郭某生、郭某平均无相应的建筑资质,且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被告郭某某作为发包人其在承揽人的选任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自身无建筑资质,且在建造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事故发生。原告对自身的安全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郭某国、郭某生、郭某平之间系劳务关系。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郭某国、郭某生、郭某平承揽了被告郭某某房屋建造工程后,因缺乏小工,遂邀请原告共同参与。在建造期间,原告与被告郭某国、郭某生、郭某平共同劳动,分工合作,共享收益,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属于合伙行为。原告系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受伤,根据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原则,被告郭某国、郭某生、郭某平应当对原告损失共同承担责任。

   综上,根据被告郭某某的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郭某某承担10%的责任,即12 077.06元,剩余部分由原告及被告郭某国、郭某生、郭某平平均承担,即各承担27 173.4元。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