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天津人注意:此《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你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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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注意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开始实施,其中规定了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同时规定我市部分地区将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一定要记牢:
我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地区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外环线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地点同样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各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污染环境,还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请大家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警察叔叔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最!新!消!息!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海新区禁燃限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近日发布
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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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和保障公共安全,促进滨海新区人民群众文明生活习惯养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滨海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限燃”)通告如下:
一滨海新区禁止燃放区域
(一)滨海新区城市建成区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城市建成区包括: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塘沽街、大沽街、杭州道街、北塘街、新河街、新北街、胡家园街、汉沽街、茶淀街、寨上街、大港街、海滨街、古林街、泰达街、新城镇、杨家泊镇、太平镇、小王庄镇、中塘镇,天津港全域。
(二)《决定》中规定的下列六类区域或者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
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
4
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5
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
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禁燃的区域及时间。
二
滨海新区限制燃放区域及时间
建成区以外农村地区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五以及正月十五,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延长至次日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
滨海新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限制燃放的实施及处罚
违反本通告,在禁燃的区域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决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