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贾政勒死了贾宝玉
正义网-检察日报

宝玉被打之后的纷乱场景
关于父亲,王朔是这样定义的:父亲犹如阳光,是我们无时不需、有时却又要小心躲避的东西。这句话很能反映传统中国的父权文化及在此统摄下的父子关系。例如,宝玉、贾琏、贾蓉等一干人,靠了祖、父辈的荫庇,过着“钟鸣鼎食”的生活,却又因为父亲的存在,终日谨小慎微、担惊受怕。第26回,宝玉听到父亲叫他,心里的感觉是:“不觉打了个焦雷似的。”第33回,贾环见到贾政,会“唬的骨软筋酥”。第44回,哪怕当着贾母、邢夫人的面,贾琏也敢“撒娇撒痴,涎言涎语的乱说”,可一听到要把他的老子叫来,就赶紧“趔趄着脚儿出去了”。展而言之,传统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
首先,就经济权利而言,按照传统的法律,凡父母健在,则不允许子孙享有私人财产。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准确的描述:“禁止子孙私有财产在礼法上可以说是一贯的要求。法律上为了防止子孙私自动用及处分家财,于是立下明确的规定。历代法律对于同居卑幼不得家长的许可而私自擅用家财,皆有刑事处分,按照所动用的价值而决定身体刑的轻重,少则笞一十二十,多则杖至一百。”《红楼梦》第47回,宝玉同柳湘莲相见,谈及秦钟的坟墓,宝玉道:“我只恨我天天圈在家里,一点儿做不得主,行动就有人知道,不是这个拦就是那个劝的,能说不能行。虽然有钱,又不由我使。”
这里,宝玉所述的情况是真实的,也是当时制度的写照。进一步地,“即使已成年,已结婚,或已生有子女,同时已经有职业,已经获得公民的或政治上的权利,他依然不能保有私人的财产或是别立一新的户籍”。这即是非常重要的“别籍异财禁止”原则。
我们看到,不但宝玉,即便是已经结婚的、且有官职的贾琏、贾蓉,也不具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他们的日常花费,和府里的太太、小姐一样,也只能是在“官中”按份领取“月钱”而已。更甚至,像贾赦这样,“这么胡子苍白又做了官的一个大儿子”,在个人的经济权利方面,也是一样。第3回介绍,他的住所在“一幅黑油漆大门中”“必是荣府中花园隔断过来的”,之所以如此,因为法律是禁止他离开荣府另立门户。进一步地“不但家财是属于父或家长的,便是他的子孙也被认为是财产。严格说来,父亲实是子女之所有者,他可以将他们典质或出卖于人”。宝玉、贾琏等人固然没有遇到这样的问题,然而,贾府里如袭人、晴雯、鸳鸯等的奴仆的命运,就是生动的例证。可见,子女实是父亲财产权的客体。这是令我们现代人感到恐怖的一点。
其次,就教育权而言,所谓“子不教,父之过。”在传统社会里,父亲对于孩子的行为常要担负道德上和法律上连坐的责任。为了维持名誉和安全,做父亲的不能不注意家教。给人印象最深的,莫过于第33回,贾政打宝玉:“贾政一见,眼都红紫了,也不暇问他在外流荡优伶,表赠私物,在家荒疏学业,淫辱母婢等语,只喝令‘堵起嘴来,着实打死!’……贾政冷笑道:‘倒休提这话。我养了这不肖的孽障,已不孝,教训他一番,又有众人护持,不如趁今日一发勒死了,以绝将来之患!’说着,便要绳索来勒死。”
此间,笞责宝玉的同时,贾政说“我免不得做个罪人”云云,但按照当时制度,即便贾政真的把宝玉打死了,也不见得有罪。按照清代的法律,故意杀死没有什么过错的子孙,父母应当被追究责任;而如果父母杀死不孝的子孙,或者,子孙违反父母的教令,被父母责罚,无心致死,这两种情况都不承担罪责!虽然宝玉没有殴骂父母的行为,但也确如贾政所说的,具有“流荡优伶,表赠私物,荒疏学业”等事实,这显然是违反父母教令的行为,而作为父亲的贾政在惩戒过程中不巧把他打死了,是无需承担责任的。及至后来,贾政要用绳索来勒死宝玉,像这种极端的方式,按照当时的法律,这属于“非礼殴杀”,是要承担责任的,不过,不像我们今天的法律,要承担故意杀人的重罪,相反,其罪责极轻,只是“杖一百”而已。
再次,对子女的主婚权是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当时的法律,“父母的意志为子女婚姻成立或撤销的主要的决定条件,他以自己的意志为子授室,为女许配,又可以命令他的子孙与媳妇离婚,子女个人的意志是不在考虑之列的”。《红楼梦》里,年轻人的婚姻都是基于父权的意志而缔结的,例如,薛宝钗和贾宝玉。更甚至,张华和尤二姐,当他们还没有成为一个生理意义上的人的时候(用现在的话说,谓不具有权利能力),其家长就预先订立了两人的婚姻关系。第65回介绍:“却说张华之祖,原当皇粮庄头,后来死去。至张华父亲时,仍充此役,因与尤老娘前夫相好,所以将张华与尤二姐指腹为婚。”
相反,如果单是年轻人之间的恋爱,而缺少了“父母之命”这个要件,那么,这段感情就会被贴上“奸淫狗盗”“贼不贼,鬼不鬼”的标签,被无情地扼杀和否定。在父权主导的婚姻面前,子女要么委曲求全、逆来顺受,例如,元春,点灯熬油般呆在“那个不得见人的去处”;迎春,她短暂的婚姻生活中受尽了丈夫的百般凌辱,只留下一声令人透彻心扉的呐喊:“我不信我的命就这么不好”;要么斩断尘缘,如贾宝玉;再有,干脆用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人生,如倔强而勇敢的司棋。
英国的哲学家霍布斯在自己的著作中引入了“利维坦”这个怪兽。利维坦源自于《圣经》故事中的大水怪,上帝创造了这个巨大的、难以杀死的怪物用来唤醒人类的人性。我们看到,传统的律法中,父亲几乎垄断了子女的一切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他在保护子女的同时,又在吞噬着自己的子女,也成了一个庞大的“利维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