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垂危、无人签字,进行抢救谁该担责?终于有说法了!
央广网新闻
导语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正式施行。一段时期以来,医患关系已经成全社会绷得最紧的一根神经,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审判更是备受关注。
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行明确。那么,今后相关案件的审理审判将发生哪些变化?患者利益和医疗人员积极性如何同时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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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
纳入司法解释适用范围
可申请赔偿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明确,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规定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同时,《解释》还参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作了明确界定,以与生活美容类损害责任纠纷相区别。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峰分析,这对规范医疗美容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当然一般的生活类美容不适用这个司法解释。
2
对举证证明规则做了进一步明确
患者无法提交医院过错证据
可申请鉴定

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举证证明责任问题,是每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必然要遇到的问题,也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较受关注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法在严格遵循立法本意前提下,以构建和维护和谐医患关系为出发点,进一步明确了司法适用规则: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解释》规定,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
不提交病历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作为医疗纠纷中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病历,一向是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在这方面,医院往往占有天然优势。
对此,“解释”详细规定了病历的范围:
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解释”还规定,患者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同时,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若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可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解释”还规定,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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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疗损害鉴定的规定更加明确
由于医学本身的专业性,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其与患者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原因力的大小等往往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来解决。没有医疗损害鉴定,多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会非常困难。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公信力不足等问题,《解释》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启动、鉴定意见的采信、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等问题作了规定。
郭峰介绍,司法解释明确要从具备相应的鉴定能力、符合要求的鉴定专家当中来选择。要求当事人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5
鼓励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

对于实践中,患者生命垂危,近亲属不明,或者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或者达不成一致意见等情形;《解释》鼓励和维护医疗机构在患者处于紧急情况下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医疗措施的内容,但实践中对于如何认识该条中“难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以及紧急救助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歧较大,亟需进一步明确。
对此,《解释》列举了五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近亲属不明的;
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遇上述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同时,对于医疗机构怠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郭峰表示,这样不仅有利于指导实务操作,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
6
故意产销缺陷医疗产品
受害者可向其索赔
两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将获支持

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目的在于通过制裁故意将缺陷产品投放市场并且已经造成了使用人严重人身损害的行为,督促生产者、经营者规范其行为,以充分保护产品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郭峰分析,医疗产品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从某种意义上讲,缺陷医疗产品的危害较普通产品的危害更为严重。这次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在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解释》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明确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者医疗产品的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的,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患者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郭峰表示,通过司法解释来规范医疗领域存在的医疗产品市场不规范、制售假冒伪劣医疗产品屡禁不止的问题,威慑或者阻遏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行为,从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