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红一窟,万艳同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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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剧《王熙凤大闹宁国府》
在与丈夫贾琏的互动中,王熙凤占尽优势,致使在家庭的权力格局中,贾琏几乎成了微不足道的配角。然而,王熙凤的强势只是阶段性的,并没有也不可能持久,甚至,她的这种强势,在那样一个年代,由于缺少了制度性支持,同样是虚幻的。
第44回,贾琏与鲍二家的通奸,被凤姐当场捉住:凤姐听了,气得浑身乱战,又听他俩都赞平儿,便疑平儿素日背地里自然也有愤怨语了,那酒越发涌了上来,也并不忖夺,回身把平儿先打了两下,一脚踢开门进去,也不容分说,抓着鲍二家的撕打一顿。又怕贾琏走出去,便堵着门站着骂……又把平儿打几下,打得平儿有冤无处诉,只气得干哭,骂道:“你们做这些没脸的事,好好的又拉上我做什么!”说着也把鲍二家的撕打起来。
在这一事件的处理上,一向精明的凤姐把事件的整个责任不公平地归责于鲍二家的,并把怒气撒在平儿身上,而对于贾琏,她竟没有丝毫指责、更没有责打。依据凤姐霸气的性格,她对丈夫贾琏应该有更激烈的方式才对啊!那么,为什么凤姐打了奴才鲍二家的,打了自己心腹丫头平儿,而竟丝毫没有指责、撕打丈夫贾琏呢?究其原因,传统社会里,“夫为妻纲,断没有夫反从妻,服妻管教的道理,犹之尊长有罪,卑幼不但没有责打的权力,就是加以指责也是逾分的行为”。
按照《大清律例》:“凡妻殴夫者,但殴即坐。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验其伤之轻重,加凡斗伤三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意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所伤应坐之罪收赎,仍听完聚;至死者,绞监候;故杀亦绞。若夫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诬罪三等。”
由这则律例,我们知晓,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妻子殴打丈夫,不管有伤还是无伤,但殴即成立殴罪,都要受到法律惩罚,而且丈夫还可以因此休妻,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相反,丈夫殴打妻子,只有造成伤残,法律才予以追究。且以妻子的主动告发为司法介入的前提。这也就意味着,“丈夫可以随意殴打妻子,只要不是折伤便无法律上的责任,假如妻柔顺不愿告官的话便是折伤也不要紧”。由此,凤姐可以打平儿,可以打鲍二家的,这些都没什么,不会引发任何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她指责,甚至打了丈夫贾琏,在法律层面上,就有可能被追究责任,并面临被逐出贾府、离婚的境遇。
那么,贾母是如何评价“贾琏通奸”这件事情的呢?当王熙凤失魂落魄地来求助贾母时,贾母道:“什么要紧的事!小孩子们年轻,馋嘴猫儿似的,哪里保得住不这么着。从小儿世人都打这么过的。都是我的不是,他多吃了两口酒,又吃起醋来。”
贾琏通奸,在贾母眼里,就像小孩子玩“过家家”游戏一样,无足轻重,按照她的说法,这样的事情,每个女性都会遇到,根本就不是一个值得认真讨论的问题。那么,反过来,如果我们假设,有奸情的不是贾琏,而是王熙凤,情况会是怎么样呢?《大清律例》规定:“凡妻、妾与人通奸,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其妻、妾因奸同谋,杀死亲夫者,凌迟处死,奸夫处斩刑。若奸夫自杀其夫者,奸妇虽不知情,绞。”
由此条获知,通奸,在男人而言,纯粹只是一场游戏;在女人而言,就是杀身之罪。在这样不平等的制度面前,除了隐忍地吞下这枚生涩的苦果,凤姐又能如何?
第68回,尤二姐事件爆发。与之前的通奸不同,在行为性质上讲,贾琏这一次是“包二奶”。在去见尤二姐的时候,凤姐的穿戴是这样的:头上皆是素白银器,身上月白缎袄,青缎披风,白绫素裙。
按照一般的逻辑,合法的妻子去见非法的“小三”,差不多都要精心地打扮一番,穿着上尽可能地要光鲜亮丽一些,防止自己的外表成为对方嘲笑的对象。然而,凤姐并非如此,她刻意地穿了一身白色的衣服,甚至连饰品都是白色的。之所以如此打扮,她意在提醒尤二姐,在国孝、家孝期间同贾琏结合的违法性和背德性。这次,王熙凤巧妙地利用法律,使自己处于道德和身份制高点的位置。
有意思的是,即便如此,面对尤二姐,凤姐并没有像“通奸事件”中那样,抓住对方大喊大叫、撕扯厮打,相反,凤姐刻意低调,一再恳请尤二姐搬进大观园:“我今来求姐姐进去和我一样同居同处,同分同例,同侍公婆,同谏丈夫。喜则同喜,悲则同悲,情似亲妹,和比骨肉……若姐姐不随奴去,奴亦情愿在此相陪。奴愿作妹子,每日服侍姐姐梳头洗面。只求姐姐在二爷跟前替我好言方便方便,容我一席之地安身,奴死也愿意。”
王熙凤之所以有如此表现,实为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在这件事情上,制度并没有给她强势作为的空间。如果和尤二姐厮打在一起,那么,她就会给人以“妒”的口实。而按照当时的法律,妻子本身无子而又妒悍不许丈夫纳妾,这是一件性质恶劣的事情,且构成丈夫休妻的理由。丈夫私娶,作为妻子的凤姐一定要表现得宽容、大度,才符合作为一个妻子应该具有的素质和标准。与之相应地,在骗尤二姐进大观园的同时,凤姐还紧锣密鼓地策划了一场官司。她通过来旺指使张华状告贾琏“国孝家孝之中,背旨瞒亲,杖财倚势,强逼退亲,停妻再娶”,令张华只管去闹。应该讲,凤姐罗列的这些罪名基本上都是成立的。可问题是,为什么她暗中指使张华去告,而自己不去提起诉讼呢?聪明的凤姐应该清楚,这样做的后果是授人以柄,会留下隐患。究其原因,这同样是无奈之举。
就女性的诉讼地位,《大清律例》规定:“妻妾告夫及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意思很明显,法律否定妻子对丈夫的诉权。如果妻子状告自己的丈夫或丈夫的长辈,就要承担“杖一百,徒三年”的法律责任。即便不考虑家族、家庭的和谐,个人的名声,仅考虑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凤姐还敢做什么呢?
“千红一窟,万艳同悲。”红楼女儿的悲剧,很大程度上是由当时不公正的法律制度造成的。这样的制度,使夫妻之间的权力资源失衡,从而助长了丈夫的残暴,极易使其人性中恶的一面得到最大程度的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