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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大劫案最后两嫌犯今受审!一人自称忏悔20多年,没再违法

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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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22年前,引发全国震惊的“番禺1500万大劫案”正在画上句号。30日上午,该案最后两名被告陈恂敏、陈恩年在番禺沙湾法庭受审,两人对检方指控的抢劫罪犯罪事实没有意见。


▲戴眼镜者为陈恂敏,戴口罩者为陈恩年(来源:羊城派)


该案曾被列为1995年全国十大刑事案件之一,也被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武装抢劫运钞车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即将除犯罪嫌疑人陈恂敏、陈恩年之外的七名案犯抓获,并缴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七名案犯中有五人被判处死刑,已执行,两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惊天大案:暴力抢运钞车致一死一伤


陈恂敏、陈恩年,男,均为广东省清远市人。


据起诉书,1995年10月到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恂敏、陈恩年与何伟光、何永新、袁长荣、吴兆全、何冬海(已判决)等人共同策划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并多次到番禺市桥踩点,拟定了周密的作案计划及逃跑线路。


▲21年前的陈恂敏


1995年12月22日上午7时许,何伟光、何永新、袁长荣、吴兆全、何冬海持7支“五四”式手枪、炸药、雷管、麻袋等作案工具,在原番禺市农业银行市桥信用合作社北郊储蓄所门口,对一辆粤AR0747号运钞车(车内有现金人民币13,216,021.94元,港币2,103,921元,防暴枪10支、五四式手枪2支以及各种银行票据、印章等物品一批)实施抢劫,当场用枪打死经警一人、打伤一人。


随后,迅速驾驶该运钞车逃离现场至事先约定的原顺德市伦教镇码头,与在该处接应的犯罪嫌疑人陈恂敏、陈恩年及温石其、温玉坤(已获刑)等人一起将大部分现款搬上一艘轮船,之后由犯罪嫌疑人陈恂敏驾驶运钞车驶离码头将车丢弃于原顺德市伦教镇霞石工业区,意图制造从陆路逃窜的假象。犯罪嫌疑人陈恩年则与其余人员驾船从水路向清远方向逃窜。


(来源:羊城派)


该案被列为1995年全国十大刑事案件之一,也被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武装抢劫运钞车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即将除犯罪嫌疑人陈恂敏、陈恩年之外的全部案犯抓获,并缴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


1996年2月份,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何伟光、何永新、袁长荣、吴兆全、何冬海死刑,温石其、温玉坤无期徒刑。


1996年3月8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核准了对何伟光、何永新、袁长荣、吴兆全、何冬海判处死刑的裁定。



公安部门:陈恂敏反侦察能力极强



2016年12月25日,在潜逃了21年之后,被告人陈恩年在云南省瑞丽市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随后经侦查,于2017年1月5日在云南省瑞丽市团结建材市场抓获该案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恂敏。


“兴奋之极!”获悉番禺大劫案最后两名疑犯落网时,广东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当年该案专案组前线总指挥朱明健难掩喜悦:“激动得整整两个晚上都没有睡好。”他连连说道,“了结了我21年的遗憾,太开心了!”


对于番禺大劫案的一号人物陈恂敏,就算过了21年,朱明健也是无比熟悉。


“他外号叫‘敏爷’、‘公子爷’。在团伙里,他是资格最老的,在幕后进行实际操纵,因此又被称作‘师爷’。”朱明健说,“陈恂敏是广州某大学的建筑工程系毕业生,在清远承包了一个工程,每年的收入很可观。当年,他还承包了一个1000万元的工程。”


年轻有为、收入不菲,他犯下惊天大案的动机何在?这也是很多人不解的地方。“贪得无厌!”朱明健一针见血地说,“他不缺钱,我分析他的作案心态,就是贪得无厌。”


朱明健透露,陈恂敏奸诈狡滑,反侦查能力极强。番禺大劫案之前,他就已经犯下两宗大案:1991年,他在阳山纠集起一群人抢劫杀人;1995年11月25日,又在清远某银行持枪抢劫。


谋划番禺大劫案时,他要“两何”住在案发储蓄所对面的酒店,他自己却不住在那里。“从物色作案对象,到分赃,再到逃脱,都是他一手策划,包括沿水路逃走。”朱明健说,“当时我下了命令,全省陆上交通封锁,严查被劫的运钞面包车;还通知了边防封锁海路,以防疑犯逃窜到港澳。但我万万没有想到,这个家伙利用珠三角密集的水网沿北江逃窜。”


“回过头来看,我作为前线总指挥,在这个重要环节上有误判,留下了遗憾。”朱明健坦承,“我低估了陈恂敏的反侦查能力。”



逃亡21年:承认控罪 称一直在忏悔


30日上午10时许,陈恂敏、陈恩年在番禺沙湾法庭受审。


公诉机关还指控陈恂敏、陈恩年犯有另一宗抢劫案:1991年10月29日,同案人何伟光(已判决)预谋抢劫,纠集被告人陈恂敏、陈恩年及同案人毛远勤(已判决),由何伟光以租车为由,骗取被害人成勤力驾驶自己的北京牌吉普车搭载上述四人,从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开往该县青莲镇方向。途中,陈恂敏、陈恩年与何伟光、毛远勤利用铁锤、铁钻等工具合力杀害成勤力并抢走该汽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恂敏、陈恩年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此外,还伙同他人持枪抢劫银行解款车,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恩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陈恂敏、陈恩年对检方的犯罪指控没有意见,都表示因为时间久远,作案时间等很多细节“记不清了”。


面对公诉人的询问,陈恂敏说:“20多年里,我一直都在反省、忏悔,没有再做过违法的事。”


文:广州参考·广州日报记者 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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