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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灯光广告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辽一网-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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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昨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审议稿)》),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奖励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环境保护

旅游开发拟防止生态退化

《条例(审议稿)》中提到,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各级政府对依法设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以及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特殊保护区域,依据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性保护措施,严禁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在旅游资源开发时应当同步建设完善污水、垃圾等收集清运设施,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土地污染

污染严重土地拟禁用于住宅

《条例(审议稿)》中提到,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控制受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幼儿园、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另外,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承担回收义务。

清洁能源

供热拟推广使用地热能等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调整冬季取暖能源结构,推进利用清洁能源,完善煤改电、煤改气政策措施,推广使用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供暖比重。《条例(审议稿)》中增加,建设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应当科学合理选址与居民住宅区保持规定的距离。

危害预警

发生危害环境情况拟及时通报

《条例(审议稿)》中提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通报当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

噪声污染

景观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

禁止在中心城区或者其他居民集中区域设立商用辐照装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禁止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和户外灯光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照明设计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车辆正常行驶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违规处罚

妨碍居民休息施工拟最高罚五万

工业企业噪声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产生噪声污染,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施工证明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间从事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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