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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被打,担心再次受伤害,是该转学还是该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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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孩子在学校受了欺负,还被敲诈勒索。

可怜的孩子,

因为害怕再被打,

竟想转学。

一场欺凌,家长、学校,

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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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校园欺凌竟然发生在身边,一个高中生在打乒乓球,别人就叫他让开,推了一下他,然后那些人就去打他了,虽然不严重,但是也发生了,还打算敲诈勒索他,让他送吃的。请问遇到这种事,被打学生家长如何解决?他们因为害怕孩子再被打,都想让孩子转学了,如果要打官司,要准备什么?该如何解决?

A1:

      您好!您可以向学校领导和老师反映相关情况,通过和学校沟通来妥善解决此事,如果事态发生严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您想要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可以准备双方主体信息、起诉状、事实证明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庭直接立案。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教师法》也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因此,遇到校园欺凌,应当及时向老师、学校反映,要求进行妥善处理。同时,由于校园欺凌对学生人身造成伤害,您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进行处理。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校园欺凌在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其法律责任承担涉及三个方面的主体,即欺凌行为人本人、监护人和学校的责任。就行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应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严重的话可能构成犯罪。高中生多数是未成年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欺凌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欺凌行为,由行为人或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您可以将侵权的学生、学生家长、学校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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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我侄女21岁,交了个男朋友22岁(家人不知道)交往期间利用我侄女的手机和身份证在网上借款和办理信用卡,然后利用购物进行套现(没有给我侄女买过任何东西),还隐瞒了自己有2次犯罪前科的事,而且是缓期执行阶段,现在信用卡到还款日期,他没有偿还能力,请问我们该怎么办?怎样走法律途径?

A2:

      您好!若是发现被他人盗用信息借款和办理信用卡,应及时报警和与银行联系,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对方不偿还,您可考虑民事起诉,判决生效后如对方仍不偿还,可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代为履行的,您可以在将来发现他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编造虚假的证明材料,骗领信用卡并予以消费和套现,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的,其行为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你侄女的男朋友利用你侄女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进行套现,如果数额超过五千元,可能构成该罪。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你侄女可向公安机关及时报案,要求立案查处。同时,考虑到信用卡是以你侄女名义办理的,为避免信用卡逾期可能对个人信用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可建议你侄女及时与发卡银行联系,说明情况,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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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通过银行代收的方式交了教辅资料费,但开学后并没有发相应的教辅资料。学校这么做算是侵权吗?作为高中生,又应该如何维权?

A3:

      您好!无论学校是强制收取资料费或是依照自愿原则收取资料费,只要未发放相应的教辅资料,学校行为均属违法。为维护您的权益,您可以直接向当地教育局投诉。

      在自愿原则下,学校为学生代购教辅资料,学校与学生之间构成合同关系,学生交了资料费,学校未发放教辅资料,学校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学校违反学生意愿,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违反《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学生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考虑到维权成本问题,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否自愿购买教辅材料,均应及时向当地教育局反映。一方面,教育部等《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中明确了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对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般情况下,中小学可代收教辅资料费,但教辅材料代收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另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学校行为进行监管,即使学生自愿购买教辅材料,如果学校未能及时发放材料,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介入,及时督促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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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律师您好!我和老公今年45岁了,我们结婚居住的的房子是公公的名字,我老公是非农户口,还有个姐姐,这样我们的房子还用过户给我老公吗?是不是公公百年之后房屋自然是我老公继承?还有他的非农户口可以落户我们本村吗?

A4:  

     您好!您的丈夫取得房产所有权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您丈夫的父亲过世,由于存在其他法定继承人,房产不是自然由您丈夫继承。如果您的丈夫符合“非转农”政策的条件,则可以提出调户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您的陈述,还存在与您丈夫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因此在您的公公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您公公去世,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他的遗产应当由您丈夫、您丈夫的姐姐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如果您丈夫想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在您公公在世时进行房产过户,或者需由您公公立下遗嘱,表明房屋由您丈夫继承。

     关于您丈夫落户农村的问题,目前各地对城市户口转农村户口规定不一,但一般控制较为严格,具体政策需咨询当地公安部门。一般而言,如果符合国家和当地“非转农”政策要求,在取得村委同意后,到当地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由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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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房子有嗡嗡的噪音,买完房以后发现负一楼地下停车场有个超大配电室,房子里面也听的特别清楚嗡嗡的噪音,想咨询一下该怎么办。

A5: 

     您好!您可以和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协商,还可以申请环保局检测,如超过标准可以要求开发商整改。如果噪音超标而未得到妥善整改的,您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振处理。对于环境污染责任,应当包括造成损害的现实威胁和已经造成损害两种情形的危害事实为要件。在发生环境污染危险时,被侵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等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配电设施均经验收合格,符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范及验收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拆除、迁移上述配电设备应当经该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  广东广州)



珍惜美好校园时光,

善待身边同窗好友。

拒绝“校园欺凌”,

说法君与您一起同行。



实习小编 | 郭晓东

实习法务 | 杨梦琦 郭晓东

维护 | 宋小军

主编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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