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新闻

关注!海南11月28日起停止受理公积金装修提取业务!

南国都市报

关注


为了贯彻落实住建部2017年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要管控好资金流动风险,规范提取,大病、上学、装修等以及各地为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而出台的政策要调整,要突出以贷款为主提取为辅,首套为主改善为辅”。同时,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文件,明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废止,文中涉及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及其标准相应废止;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第十三期)原则取消装修提取政策的要求;以及根据《海南省商品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试行)》,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开始实行新建商品住宅工程全装修,购买新建的商品住宅不再符合装修提取条件。因此,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11月28日下发《关于停止执行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从即日起全省停止执行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再受理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海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11月24日至12月1日期间,公开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代拟稿)》意见和建议。根据《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不动产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用


《暂行办法》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准许。对合法有效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不齐全的、不完整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缺失的登记内容进行核实,并重新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海南公积金又出新政策 来看看今年都有哪些调整→→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