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付教科书式耍赖?媒体:法律式惩处要用足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辣评]如何对付“教科书式耍赖”?“法律式惩处”一定要用足
两年前,赵勇父亲遭遇车祸,历经数次手术后成为植物人。肇事司机黄淑芬,两年来既未主动承担医疗费也没有真诚道歉。无奈之下,赵勇公布了数段黄淑芬拖欠赔偿的“教科书式耍赖”的音视频。记者26日了解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已冻结黄淑芬的收入及查封其名下相关资产,并对黄淑芬拘留15日(11月27日《北京青年报》)。
面对被撞成植物人急需医药费的赵香斌,叫嚣“反正我判几年,最起码这点钱我不用还了”的黄淑芬,毫无法律意识,毫无对生命的敬重。追债文章和视频一发布,引发广泛关注,仅微博阅读量就超过800万,“教科书式耍赖”不仅严重伤害受害人一家,而且激起公众的愤慨。司法拘留15日,顶格处罚,这是黄淑芬应当付出的代价,彰显了法律的威力。但这与公众心目中的正义还有一段距离,赵勇能否全额拿到赔偿为父亲治疗,既取决于黄淑芬具有履行能力,更在于她积极履行。从司法的介入和舆论的谴责看,相信会有好的转机。
老赖之所以赖,根本目的是想通过耍赖免去应当承担的债务,但这种赖的结果又往往导致债权人生计难以维持,甚至性命不保,本案受害者赵香斌即是。这一事件中,虽然舆论给予了黄淑芬偿债的压力,但毕竟舆论不具有强制力,在曝光后只提出赔偿20万元,与85万余元债务相差甚远。依笔者之见,对付这种“教科书式耍赖”就应当“用法律式惩处”严厉整治,让老赖尝尝法律的滋味。
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什么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此作出过解释,即“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赵勇举证黄淑芬为规避债务“转移财产达百万元”,用于为女儿购房购车,转移的这笔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唐山市中院将黄淑芬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认定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对此,有关部门不妨深入调查,如果涉嫌构成犯罪就应依法采取刑事措施。
“执行难”是一个老大难,解决得好不好,事关公平正义,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有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共有308万人,只有约20%的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也就是说八成老赖在赖账。近几年,尽管司法机关下功夫解决,但仍有一批像“教科书式耍赖”的黄淑芬们存在,顽固与法律对抗。需要强调的是,与“执行难”相对应的是“老赖入刑难”,一方面,对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老赖,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及时有力打击,另一方面,债权人要善于运用法律包括采取刑事自诉的方式维护权益,通过法律震慑老赖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