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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明年起调整 市内购房不再区分付款方式

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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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昆明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范围涉及购房、建房(新建、翻新、大修自住房)、租房、解除劳动关系、离退休、死亡、支付物业费等八大类业务。


其中,购房、建房、租房后续提取,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离退休、物管费提取等6种情况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三种线上渠道办理。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于今年11月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公积金〔2017〕213号)(以下简称《通知》),11月24日,市公积金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通知》作政策解读。


市内购房不再区分付款方式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这是本次《通知》与现行政策相比调整最大的一个内容,根据《通知》内容,市公积金中心对于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回迁房、经济适用房、法院拍卖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再区分付款方式,只要房屋交易备案时间于2018年1月1日后(含)的(二手房以不动产证时间为准),均属于《通知》所述提取范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二手房房价总额以契税发票为准,回迁房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补交房款差价总额)。



特别备注:

●2018年1月1日后(含)的(二手房以不动产证时间为准)购房行为,可按新政策进行提取;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的房屋交易行为,按市公积金中心原提取政策执行,即缴存职工可于房屋交易备案时间(二手房以不动产证时间为准)一年内,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2018年1月1日前发生的付款方式为按揭或分期且未结清的房屋交易行为,可按新政策进行提取,累计可现金提取金额=房屋总价-已累计提取金额-公积金贷款金额+现金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金额。针对《通知》执行前已按偿还贷款原因(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结合“放管服”工作精神,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要求缴存职工提供购房首付款发票,但仍需于2018年1月1日后携带《通知》中购房类首次提取所需其他材料、贷款合同及银行还贷系统中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当年还款计划表(商业贷款的缴存职工须提供),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进行业务办理,后续提取方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办有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购房

无需提供证明即可申请办理


市公积金中心需对缴存职工所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购买房屋所在地须为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或单位工作地,使用过商业银行贷款的可提供贷款合同原件辅助核查,在此基础上,符合与昆明市级行政区域内住房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交易行为的缴存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于异地购房且办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缴存职工,可以不需要提供申请人(或其配偶)户口簿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证明即可申请办理提取。


《通知》中明确,不管是办理昆明市级行政区域外还是区域内的购房类提取业务,购房类型中涉及房屋使用市公积金中心(含省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提取,累计可现金提取金额=房屋总价-已累计提取金额-公积金贷款金额+现金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金额,由于办理市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都需要签订委托扣划协议,随着按月委扣的进行。

自建房公积金提取金额

不超过房屋施工决算表总额


《通知》对缴存职工所需提取材料的表述方式进行了简化,较之以前的规定更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


提取的范围调整为只要符合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之日于2018年1月1日(含)后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提供发票(收据)金额或施工决算表总额(以首次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为准)。


特别备注:

●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之日在2018年1月1日后(含)的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可按新政进行提取;


●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之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按市公积金中心原提取政策执行,即缴存职工可于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之日两年内,至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提供发票(收据)金额或施工决算表总额。

租房职工提取公积每月不超过1500元

可按季度申请


对于在租房当地无自有住房的缴存职工,所需提取材料进行了简化,仅需要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租房当地无房证明【在昆明市五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内租房的,需缴存职工至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开具无房证明】、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婚姻关系证明(如果未婚则无需提供)至缴存管理部办理。



不再区分昆明市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只要属于在租房当地无自有住房的缴存职工均可按不超过每户每月1500元整的进行提取。


租房提取的缴存职工在提供相应材料后,可按年(以租房合同中租期时间为准)提取一次整年额度的租房补助,也可按季度申请一次,充分体现了市公积金中心在“放管服”改革工作中,对于缴存基数较低的缴存职工的实际需求。

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进行细分

简化证明程序


结合市公积金中心近年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通知》将该类提取中遇到的五大情况细分为:


●缴存职工正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缴存职工单位注销的;

●缴存职工与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无法以正式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

●缴存职工被判刑的;

●缴存单位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倒闭,但未办理注销登记,致缴存职工无法联系该缴存单位的。


针对每一种情况的缴存职工实际情况,所需提供材料也有所区别,大大节省了缴存职工为开具各种证明所花费的时间。

缴存职工所需提取材料进一步简化


缴存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领取退休证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或已经提前退休并且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的,不再涉及后续缴交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不再强制要求缴存职工携带退休证才可办理。只要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离、退休,还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办理销户提取,真正让信息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


办理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公积金提取所需提取材料没有变化,进一步明确了单位代办的标准,可至缴存职工所在缴存管理部办理。死亡职工公积金余额不足1000元的(含1000元),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至缴存管理部进行办理时,可以不提供相关公证书。

离退休等六种情况可网上办理


随着市公积金中心信息化建设的稳步推进,在服务网点办理业务的基础上,已经开通了八大渠道供缴存职工咨询、查询及线上渠道办理部分公积金业务。


市公积金中心为充分贯彻“放管服”相关政策要求,对业务系统进行了再一次的升级改造,让缴存职工在首次至服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后,后续至服务网点提取时不再需要重复提供个人基础信息资料及房屋资料信息,缴存职工后续提取还可通过“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昆明公积金”手机app注册成功后便捷办理。



随着本次《通知》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市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已经开通了1.购房类业务的后续提取;2.新建、翻建、大修住房类业务的后续提取;3.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4.离、退休类的提取;5.物管费提取;6.选择按季进行租房提取的后续提取(当年按季提取后续可在线上渠道办理,次年首次还需到服务网点)。

购房后婚姻关系发生变更的缴存职工的提取


●所购房屋为婚前财产的

现行政策婚前财产仅准许产权人办理现金购房和偿还贷款(办有贷款的)提取公积金业务,产权人结婚后,办理《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书》的,配偶可参与共同还款申请进行公积金贷款按月委托扣划,或申请办理偿还贷款(办有贷款)的提取公积金业务,但不可按现金购房方式提取公积金。


《通知》就该事项进行调整为:婚前财产,产权人结婚后,办理《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书》即可申请房屋信息关联,关联后夫妻双方均可提取公积金,累计可提取金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所购房屋为婚后购买,当婚姻状态发生变更的

现行政策很难对实时的婚姻状态进行更新,只有当其中一方以新的一套房屋申请提取时市公积金中心才得知缴存职工婚姻状态已经变更。此时市公积金中心需核实实际婚姻情况,判断产权所属,符合提取条件的方可办理提取业务。


《通知》就该事项进行调整:当婚姻状况发生变更时,要求缴存职工到市公积金中心进行房屋信息变更申请。如果缴存职工不及时进行房屋信息变更申请,一是影响最终个人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二是原婚姻关系配偶方不可按其他房屋提取。


当婚姻关系发生变更,缴存职工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房屋信息变更,解除关系人关联业务,仅解除关系人提取资格,与贷款关系并无关联。注:涉及公积金贷款的房屋信息关系关联解除必须先解除委托扣划(主借款人不可解除委托扣划)。

办理时限


《通知》中明确,除部分业务审核流程复杂需要七个工作日外,大部分业务的办理时限均为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即所提取金额于提取申请受理成功两个工作日内,转至缴存职工银行账户。

这几种情况提取材料没有变化


●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办理该类提取所需提取材料没有变化,进一步明确了单位代办的标准,可至缴存职工所在缴存管理部办理。死亡职工公积金余额不足1000元的(含1000元),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至缴存管理部进行办理时,可以不提供相关公证书。


●出境定居、应征入伍的。


●支付物业费的。办理该类提取业务主要以线上渠道办理为主,每年的执行政策市公积金中心会另行通知。


●法院强制扣划的。


来源: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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