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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厦门男子好心载朋友去参加婚礼,却被家属告上法庭还赔了50多万,发生了什么?

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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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车一族越来越庞大

经常就会遇到这样的场景

下班顺路搭同事的车回家

周末蹭朋友车一起出去玩


王小五

你回家是不是往XX方向?能不能顺路送我一下?我刚好要去那附近!很近的!

李小男

额……好吧。


这样的蹭车族

相信大家都遇到过

很多人在面对朋友同事的蹭车要求时

一般都会好心答应



But

小编心中有个疑问

一直困扰着我

好心免费载朋友

出事故要赔吗?


最近

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

因无偿载人引发的索赔案


小编的这个疑问终于有了答案

有车一族都该好好看看↓↓↓


无偿载人赴婚宴 遇车祸乘客身亡


驾驶员林先生和受害人小吴原本是好朋友,两人都是“80后”。事发当天,也就是2014年10月10日,两人共同的好友结婚,当时二人约好一起参加婚宴。于是,当天晚上,林先生开着自己的小车,免费载着朋友小吴一起去参加婚宴。
    

不幸的是,当日19时10分许,林先生驾驶的轿车行驶至沈海高速的途中,在同车道上,与李师傅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刮。
    

两车相碰后,坐在小轿车上的乘客小吴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
    

小吴是家中的“顶梁柱”,他死后,家中留下了妻子和两个孩子,一子一女,两个孩子都不满十岁。另外,家里还有年过六十的父母需要赡养。



而小吴的猝然离世

对于他的家庭来说

无异于致命一击

so

死者家属提出起诉

要求被告包含车主林先生在内

索赔184万多元↓↓↓


死者家属起诉 索赔184万多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先生驾车超速行驶至肇事路段,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行车距离,其过错行为在本事故中起到一定作用,“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李师傅夜间驾驶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且尾灯部分被遮挡的具有安全隐患车辆行驶至肇事路段,以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以致发生上述事故,其过错行为在本事故中起一定作用,“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了解,事发时李师傅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是姚老板,李师傅系姚老板聘请的驾驶员,而且事发时李师傅是在履行职务行为。
    

事后,小吴家属多次主张赔偿未果。近日,小吴家属为此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林先生、李师傅和牵引车的车主姚老板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4万多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



被告司机叫屈,免费搭乘能否减责?


面对起诉和高额赔偿金

被告林先生也觉得自己超委屈

认为这赔偿金不合理

再加上

自己是免费让对方搭车

双方又是朋友关系

责任应该少一些



最终

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为被告林先生“可适当减轻责任”



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先生、李师傅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小吴不负本事故责任。由于事发当时李师傅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李师傅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车主姚老板承担。
    

因此,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70多万元,牵引车车主姚老板除保险赔偿外还要赔偿36万多元,而被告林先生对原告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赔偿50多万元给死者家属。
    

另外,因这起交通事故中,林先生和李师傅的违法行为相互作用造成小吴死亡,缺少任何一个行为都无法产生损害的后果。因此,一审判决要求,林先生与姚老板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这一案件历经两审,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对于这个案例

法官是这么说的↓↓↓


法官:免费搭乘,可减轻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肇事司机林先生和死者小吴是朋友关系,小吴是免费搭乘林先生的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员不因乘车人是无偿乘坐而免责,但是,考虑到林先生的搭载系出于友情的无偿行为,应适当减轻林先生所负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对于原告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由林先生承担的50%的责任中只由林先生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1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对于这件事

专家是认为

免费搭乘都是出于好意

也是一种助人为乐

但也无法免除责任


专家:好意同乘,应受到鼓励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认为,免费搭乘、好意同乘是驾驶员出于好意,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法律上应保护驾驶员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对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若不认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况,则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
    

但是,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驾驶员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我们应确立好意同乘法律规则,即在好意同乘中发生的因有过错的驾驶员的原因而致搭乘人死伤进而引发诉讼时,可酌情对驾驶员减免责任。



无独有偶!!!

这样“好意同乘”的案例

海沧区法院也曾审理过

不过是搭乘摩托车!



此前,海沧区法院也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好意同乘”引发的索赔案。摩托车驾驶员阿宗说,自己原本是出于好意才让老颜搭车的,没想到反而因此坐上了被告席。

    

2010年11月24日早上,阿宗驾驶一部摩托车,载着老颜驶入马青路;与此同时,林司机驾驶一外地车牌摩托车,沿马青路由东往西行驶。突然间,“砰”的一声,两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坐在阿宗摩托车上的老颜受重伤,后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阿宗和林司机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而受害者老颜则没有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老颜的家属,将两名摩托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50多万元。受害者家属包括老颜的妻子周女士,还有他的三个女儿,她们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赔偿。而老颜死亡导致的其余损失,依据交警的责任认定,应该由两名摩托车驾驶员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阿宗说,“我让老颜搭车完全是出于好意,要是知道出了事故要自己赔偿,怎么也不会让他搭车的”。



对于这个案例

法官是这么说滴↓↓↓


法官说法

无偿搭乘为何“减责 ”?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中,被告阿宗是免费送老颜回家,属于好意同乘。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被告阿宗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一样高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情减轻被告阿宗5%的责任。
    

根据交警认定,阿宗和林司机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减轻责任后,阿宗实际只要承担45%。这样,阿宗可以比原来少赔2万多元。



放眼全国

这样“好意同乘”的情况

真是比比皆是

后果也是十分惨重


譬如

搭“顺风车”出事 

司机被判赔近百万!


好意顺人回家

结果被判担责70%!


还有因载人出事

姐妹俩反目成仇!


看完这么多案例

小编只能说

以后憋再问小编

能不能“顺路”

小编只能大义凛然告诉你

不可以!

不顺路!

不方便!



噢,转念一想

小编并没有车

想多了想多了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罗桂英

通讯员 湖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

编辑 卢婷雯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海峡导报微信(ID hxdbwx)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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