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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到图书馆“借书不还”属违法

辽一网-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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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沈阳市图书馆,市民在阅读图书 ■华商晨报记者 蔡敏强 摄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闻英奇)你有过在公共图书馆借书逾期不还或者遗失图书的情况吗?在过去,也许你认为一本书才多少钱,丢了就丢了呗。这种情况从明年起将发生变化,如果再有读者“欠书不还”时,图书馆将会告知你违法了!

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明确规定,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共图书馆法施行后将有哪些新变化?近日,记者采访了沈阳市图书馆外借部相关负责人。

图书馆收取

滞纳金、赔偿金将有法可依

沈阳市内的图书馆每年发生多少借书不还的情况呢?11月17日记者来到沈阳市图书馆,记者注意到沈阳市图书馆对借阅图书的公示:读者证使用年限为5年,押金100元,每人可以借阅图书、音像资料、期刊各5件(册),外借时间为30天,不可续借。

沈阳市图书馆外借部主任王伊卓介绍,根据对沈图外借图书的统计,超40天未还图书的借阅读者大约占3%~5%,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比例会动态调整。

记者查询国内部分图书馆图书借阅返还情况,部分城市图书馆预期未返比率在千分之几。记者注意到,将要施行的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过去对于逾期不还和遗失图书等情况开出的滞纳金、赔偿金是以图书馆管理制度的形式出现的,以后这些滞纳金、赔偿金将有法可依。

王伊卓说:“图书逾期越长,对其他读者的影响会更大,读者长时间不能借到自己想看的书,实际就是影响了其他读者的阅读权利,同时造成了图书馆资源的浪费。图书馆法的施行将推动读书的均衡,让更多读者享受书籍带来的知识。”

根据市图书馆目前的要求,借阅图书要在40天内归还,40天内未还书将被停用借书证。

沈阳市图书馆

推出“图书通借通还”服务

据悉,沈阳市图书馆现有113家分馆、流动服务点。沈阳市图书馆为方便市民还书,推出了图书通借通还服务,读者凭有效证件可在沈阳市图书馆及各区县图书馆均可申请办理通借通还读者证,持有该证的读者可借阅数量3册,外借期限为30天,不能续借。

通借通还服务开通地点包括:沈阳市图书馆、大东区图书馆、和平区图书馆、皇姑区图书馆、铁西区图书馆、沈北新区图书馆、于洪区图书馆、浑南区图书馆、苏家屯区图书馆、辽中区图书馆、法库县图书馆、康平县图书馆。

公共图书馆法的施行除了保障公共图书馆的设施、经费、人员等,还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是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机构,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公众提供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服务。这也意味着图书馆将为读者提供除读书外更多的服务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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