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长期拖欠尾款公司能否要求业务员垫付
正义网-检察日报
我是一家公司业务员。半年前,经我联系,公司与他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在收到定金后,公司按约定将货物发给了对方,但事后经多次催要,对方只支付了部分货款,留下4万元尾款一直未付。近日,公司要求我个人支付该尾款及利息,其理由是公司制定的《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货款由经办业务员负责催收,如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一个季度内未收回,则转为业务员个人债务,由业务员垫付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在我入职时,公司已就该内容重点向我作了说明,我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请问,客户长期拖欠尾款,公司能否要求业务员个人垫付?
读者 付静蓉
付静蓉读者:公司“未收回货款转为业务员个人债务”规定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你无须支付尾款及利息。首先,你不是购销合同的主体。本案中的销售方是公司,购货方是他人,你作为公司业务员,职责是联系客户促成销售,并不享有购销合同中的具体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中的具体义务,其中就包括支付货款。其次,公司“未收回货款转为业务员个人债务”规定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未收回货款转为业务员个人债务”内容,已经超出了涉及劳动者利益,需要讨论的重要事项范围,明显违法。此外,企业法人应当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公司通过《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将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强加给你,属于转嫁经营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内容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据此,公司《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这一规定从一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