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终关注社会生活的“活法”
正义网-检察日报
欧根·埃利希,奥地利法学家,欧洲社会学法学、自由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埃利希的一生留下了诸多经典著作,其中《法社会学原理》作为连接社会学与法学的桥梁,为他赢得了“欧洲法社会学之父”的声誉。
在该书中,埃利希写道:“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这句话蕴含的内在理论即为“活法”理论。“活法”是埃利希首次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埃利希所倡导的自由法学的理论基础,围绕着“活法”理论,埃利希展开了深入的论述,从这些论述中,可以发现,“活法”理论在当下仍具有重要意义。
在指出19世纪至20世纪初欧陆法学的缺陷与不足之后,埃利希详细分析了法的概念。埃利希认为,从法官的观点出发,法是“法官据以必须对呈现在他面前的法律争议进行裁决的规则”;而从法律史学家的视角看,法则是“人类行为的规则”。然而,多数西方法学家忽略了这种差异,将法院据以进行裁决的规则等同于人们据以行为的规则。埃利希认为,法社会学必须首先研究“法院的判决对人们的实际行为产生影响”在多大程度上切合实际,以及它依赖什么样的环境。埃利希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任何一种法学均属于社会科学,法社会学是法的科学理论。
法社会学的出发点是将法置于社会背景下进行考察,这就必然要涉及对“社会”的分析。埃利希为此作了如下分析:首先,分析了社会和社会团体。人类社会是彼此存在联系的人类团体的总体,各种人类团体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了社会;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社会团体形式经历了从氏族、家庭、家族、部落等以血缘为纽带的共同体,到教会、行会、政党等以宗教、经济与政治为纽带的共同体,最终形成了国家。其次,以古代社会为例,法主要是指氏族、家庭、家族成员共同体中的秩序,这种秩序“决定夫妻、父母对子女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其他氏族、家庭和家族成员共同体之相互关系”。此外,通过对最古老的土地法、契约法等分析,埃利希得出的结论是,古代社会的整个法律秩序存在于人类团体的内部秩序之中,“它不是通过法律规则,而完全是通过其团体的内部秩序来维持自己的平衡。”对此,笔者认为,在实证意义上的法形成之前,社会团体的内部秩序已经具有了法的典型特征。人类的群体、联合体和各种关系中的内部秩序是法律秩序的基础,为我们提供了“活法”。最后,该书重申了前述观点,从法社会学角度而言,法官从裁决中提炼出来的“事实问题”恰好是人类团体的内部秩序,“即使在今天,人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依然由团体内部秩序而非法条所决定。”此外,埃利希还认为,人类团体的内部秩序不仅仅是原初的法的形式,而且直到当代仍然是法的基本形式,因此,“要说明法的起源、发展和本质,就必须首先探究团体的秩序。”
作为自由法学的开创者,埃利希始终致力于研究社会中确实为实践接受的法,为此,他创设并运用了“活法”这一独特概念,以区别于作为规范文本的法。所谓“活法”,不是在法条中确定的法,而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活法”的来源首先是现代的法律文件,其次是对生活、商业、习惯和惯例以及所有联合体的切身观察。此外,“活法”的来源还包括旧法的残存和新法的萌芽。当然,现代法律文件(包括司法判决),才是认识“活法”的最重要来源。在埃利希看来,法社会学必须开始的工作就是“活法”的探究。法社会学首先应关注具体的习惯、契约、章程、遗嘱处分,进而研究它们的一般有效性,从中总结归纳出据以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由于现代意义上的裁判规范与制定法正是在行为规则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可以说,“活法”具有它自己的认识价值:“它是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
埃利希认为,法社会学是一门观察的科学,这里所讨论的不是文献史,也不是方法论,而仅仅是法社会学的方法。“我们当代必须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是:社会学家应关注什么样的现象,他应用什么样的方式收集事实以认识和解释这种现象?”对法的科学认识至关重要的法律领域中的社会事实,首先是法的事实本身,即在人类团体中决定每个人之地位和职责的习惯、支配—占有关系、契约、社会章程、遗嘱处分和其他处分。其次,就是纯粹作为事实的法条,也就是说,只是从法条的起源和其效果来考察,而不涉及实际的应用和解释;最后,还有导致法的形成的所有社会之力。因此,法社会学家必须把目光投向这些现象,他必须收集产生这些现象的事实并加以解释。笔者认为,上述论断充分体现了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的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较强的实践导向,即始终关注社会生活,通过作为法律规范基础的生活关系来探究法律制度。
可以说,《法社会学原理》是法社会学的开创之作、经典之作,对于我们立法、司法、学术研究有诸多启示,值得每一位法律人仔细品读与回味。
(作者单位: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