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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里劝阻吸烟时老人猝死 你还敢劝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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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者一审被判补偿1.5万:我没错 (北京时间)


        今年5月2日,郑州一个医生杨君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人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被家属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赔偿。9月4日,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君向冯清家属补偿1.5万元。随后,11月1日在郑州法院二审开庭,并未当庭宣判。


        事件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对违法维权行为的广泛热议。许多网友对杨君的行为表示支持,并对老人家属的索赔行为感到不理解。有网友认为,公共场合不吸烟是社会共识,杨君的劝阻没有过错,老人自己有心脏病才是其死亡的原因。杀人放火被劝阻引发心脏病怎么办?遇到社会不良现象都视而不见不能挺身而出了么?好人还能做么?也有网友称,杨君对抽烟行为劝阻没问题,但老人年纪大了,得讲究劝阻的方式。



此次事件并不是个案,这也让笔者联想起此前电梯劝烟发生冲突的相关报道。

 

2016年10月20日,河北廊坊一女子抱着孩子在电梯内劝阻一名男子吸烟时,竟然遭到对方殴打。

  

2015年7月,重庆曾发生过这样的事。一眼镜男在大石坝绿地新都会电梯内抽烟,被怀抱小孩的妈妈制止。结果双方产生口角,被惹怒的男子追着妇女打。

      电梯内吸烟是典型的不文明行为,当有人在维护文明环境的责任感驱使下,意欲“修缮”时,却落得被打的下场。





这样的判决冤不冤?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老人心脏病是自身疾病,并非杨君所致,也非杨君可预料。


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该条例赋予了“劝烟者”的劝烟权利,行使该权利不仅合法,而且为了公共安全更为必要;老人在明知自己有心脏病,任情绪激动,将本来是一件利人利己的好事酿成了悲剧。被告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冯清确实是在与被告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是法院对该案件一审的判决结果。


浙江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帅则认为:本案判决适用法律欠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有失公平。这个判决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及《民法通则》上的“公平责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但是,在本案中,是否适用公平原则存在很大争议。适用公平责任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然而这个案子发生的原因非常明确:老人在电梯里违法抽烟。虽然逝者已逝,我们都深感悲痛,但就事论事,吸烟的老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没有过错”,密闭的公众场所吸烟不仅与社会公德相悖,也违反了相关禁烟的法律规定。所以,本案应不适宜用公平责任原则,杨君依法不宜承担任何补偿责任。(无烟中国公众号)


被劝阻吸烟的老人心脏病突发离世的确是个意外悲剧,相信法律自有公正判决。此案社会影响广泛,涉及社会公德与法律原则的讨论,终审判决结果对引导普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价值判断具有“风向标”式的意义。中国历来讲究死者为大,可死者为大的前提是必须依据依法治国的精神,惩恶扬善、弘扬正气,让社会变得更加美好应该是法律应有的社会功能。毕竟劝烟者的劝烟行为,不仅在维护自己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难道文明人还要为自己的文明行为担责!


从法律角度看,大家都可以对二手烟说No,但是在劝阻的过程中,劝烟者的劝烟方式不能过激。要注意措辞,礼貌用语,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吵。维护公德时应讲究方式方法,不要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指责对方。


公共场所

你还敢劝阻吸烟行为吗?

在电梯这样狭小的封闭空间里吸烟,导致他人被迫吸二手烟,这是全社会公认的不文明行为,甚至可以说是失德或违法的行为。可烟瘾一来只顾自己快活完全置周围人感受于不顾的并不少见。这种行为的过错,不会因年龄而得到豁免,也不因有心脏病而可以原谅,除非那人是法律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种自私和嚣张的背后,是公共场所禁烟的惩处和执行力度不够的体现,未形成足够震慑作用。让被动吸烟者无奈的是,分明是受害者,却要谨小慎微、不敢理直气壮的制止侵害。如果社会上“修缮”之举屡屡被打,面对不文明行为你还敢挺身而出进行纠正吗?


笔者认为,过度解读草木皆兵没有必要,有意维护社会公德的人不会因此望而却步,在拒绝烟草危害,保护公众健康这个重要问题上,共同维护法律尊严仍然需要向善、从善、护善的心。


(文内杨君为化名)






文章来源   法制网 作者 耳东 

本期编辑  于澄  刘青  陈睿哲  郭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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