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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释疑江歌案为何不由中国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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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歌事件,法律难道真的无能为力吗?

11月11号,一段留日遇害女学生江歌的母亲和刘鑫(江歌室友)会面采访的视频经网络公布。一时间,“江歌遇害案”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

2016年11月3号,在东京留学的中国女大学生江歌在自己租房的公寓门口被残忍杀害,年仅24岁。凶手作案方式残忍,江歌的胸部、头部多处刀伤,几乎刀刀致命。而后,日本警方证实,犯罪嫌疑人为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现已被日本警方抓捕。

事件中,同江歌合住的另一位当事人刘鑫因先江歌一步进门而得以幸免。不过,随着同江歌妈妈这场时隔300多天的会面曝光,关于刘鑫“是否锁门”“为何不联系江歌妈妈”等问题却将刘鑫卷入了人性拷问的舆论漩涡。

在无法联系到刘鑫后,江歌妈妈选择将刘鑫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曝光网络。而后,刘鑫母亲和江歌妈妈的电话对话中,本应同仇敌忾的两家人,却言语相向。

如今,江歌已被害一年。随着刘鑫面对江歌妈妈视频的披露,“江歌案”持续发酵,网友们在愤怒的情绪之下难掩对人性的冷漠、自私和道德的拷问。

12月11号到15号,“江歌在日被杀案”将在日宣判。对于这场悲剧,除了人性的拷问,我们更应该关注的还有法律的理性声音。

“为什么江歌被杀案不由中国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齐晓伶律师表示,此案之所以在日本起诉,是因为案件发生地在日本,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日本有管辖权。在国外犯罪的中国公民,我们依据属人原则也有管辖权,但属地管辖在刑事管辖权中比属人管辖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

“陈世峰是否可以被引渡回国受审?”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属国被审判前回到国内,则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时,不论我国是否和其他国家签订了引渡协议,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国籍,就不会被引渡,这就是“本国人不引渡”原则。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国外,则不论双方是否签署引渡的双边协定,都应该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中国司法机关对陈世峰有追诉权吗?”

依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目前,网友十分关注“江歌案”的一点就是,江歌案的犯罪嫌疑人陈世峰将在日本受审。然而,根据日本的相关法律,陈世峰将很难被判死刑,因此,江歌母亲在日本街头及网络征集签名判处陈世峰死刑。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风表示,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主要考虑的是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具体规定。

不过,就江歌案件而言,刘鑫的前男友如果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后,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但追诉权行使的一个充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回到中国。 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在国内,才能适用刑法第十条的规定。

“江歌案”中刘鑫是否有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陈杰仁认为,这个事件其实是非常极端的,但是值是一个得深思的社会事件。我觉得并不是像有些网友所想象的法律无法制裁刘鑫,在江歌事件当中,我认为可以分为三个层面来看待这个问题,第一个是刑事法律的层面,第二个是民事法律的层面,第三个是道义的层面。

从刑事法律来说,江歌是被刘鑫请过去来做她男朋友的工作的并请她来保护她的,那么对于江歌和刘鑫而言,显然刘鑫是比江歌更清楚她男朋友的性格和危险性的,那么当江歌面对一个非常确定的风险并且向刘鑫呼叫的时候,刘鑫把门关上了,那么这个时候刘鑫是负有刑事责任的。这个刑事责任在于因为刘鑫的这种邀请的行为,使得刘鑫对于江歌赋予了帮助她逃避危险的义务。当江歌因为刘鑫男朋友的事情陷入非常明确的危险的时候,她是有义务救助江歌的,而刘鑫在这个时候把门关上实际上应该承担间接故意的纵容之责,从这个方面来说是违反了自己的法定义务的,是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刘鑫在案发时没有给江歌开门,

是否构成间接故意、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不作为犯罪是指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因而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本案刘鑫如要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需要具有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齐晓伶律师表示,根据网络上的已有资料,如果确实是江歌主动提出帮助刘鑫应对其前男友的,那么很难说刘鑫承担法律上的救助作为义务,也就很难说她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当然,究竟怎样还要看证据。

江歌妈妈网络散布刘鑫

及家人信息,是否侵犯其隐私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其侵权责任。因此,我们在互联网上不应该轻易公布他人的信息,这可能会涉嫌侵权,严重的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齐律师认为:但是根据网络现有信息,刘鑫事件有其特殊性,江歌妈妈在极力恳求见其一面被拒绝甚至消失之后,无奈之下才借助网络逼刘鑫出面及出庭作证,江歌因帮助刘鑫而死,江歌妈妈的这一要求可以说完全是情理之中。当然,如果刘鑫认为江歌妈妈侵犯了其隐私权,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开庭后,

刘鑫是否有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根据日本及中国的相关法律,刘鑫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者拒绝提供证言时,可以裁定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锾,并可以命令赔偿由于拒绝所产生的费用。

第161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者拒绝提供证言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拘留。犯前款罪的,可以根据情节并处罚金和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除非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017年12月11日,

江歌被害案拟在日本开庭,

我们期待

一份公正严明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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