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醉酒开庭的法官,被免职了!但还有比他更奇葩的……
央广网新闻
11月11日晚22时28分,湖南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通报该市东安县人民法院法官魏凯扬醉酒致休庭事件的处理情况:“东安县法院决定对魏凯扬同志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东安县法院审判员、芦洪市法庭副庭长职务,报请县委同意调离法院系统。”

东安一法官醉卧法庭

微博截图
而在“法官醉酒致休庭”后,东安县人民法院再被曝“奇葩裁定书”。有网友上传了一份东安县法院案号为(2016)湘1122执678号的执行裁定书,其中被执行人“彭志杰”、“严洁”的名字,在文中出现了“彭志洁”、“严杰”的写法,性别“女”写成“吕”,“东安县”写成“东这县”。照片被曝光后,有网友讽刺“错误到了令小学生都无法容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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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在论坛中发现“奇葩裁定书”
性别“女”写成“吕”
最早曝出这份被称之为“奇葩裁定书”的网友@happy_夏明汉昨天(12日)在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表示,开始是在某论坛中无意间发现了这份裁定书。
@happy_夏明汉:之前有一个网友在论坛上,发了一个帖子,帖子里面,附带了这么一张图片,我发现那里面有好多错别字,性别“女”写成“吕”,“东安县”写成“东这县”。
这份东安县法院案号为(2016)湘1122执678号的执行裁定书显示,被执行人彭某的性别本应是“女”却被写成了双口“吕”,两位被执行人的住址本应是“东安县”也被写成了“东这县”,而两人姓名也出现了前后不一的情况。网友@happy_夏明汉说,起初看到这一裁定书,感觉非常震惊。
@happy_夏明汉:有几个名字搞错了,地名搞错了,甚至性别都搞错了,我就感觉到很震惊。正常来说,判决书是比较权威的吗?这么多错别字,我觉得连小学生都不至于这样。
这位网友表示,由于在这张裁定书上没有看到公章,自己便登录了裁判文书网进行了核实,随后发布了微博。
happy_夏明汉:裁决书没盖公章,所以我为了核实这个情况是不是真实的,就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上查了一下。核实了是真的,我就发了一个微博。
而其所发内容被某知名加V用户转发后,随即引发关注。
happy_夏明汉:有一个大V评论了,说法院出现这样的错误,小孩子都觉得挺搞笑的,看不下去了!别的网友也说这个比较奇葩,还有的网友评论说,这个法院的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犯了这样的错误是非常不对的,总之评论很多。


“奇葩裁定书”(左)与修正过的版本(右)
东安县人民法院的“奇葩判定书”
为何会出现这么多错误?
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裁判文书负责记载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和结果,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根据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文书正文当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等。东安县人民法院的“奇葩判定书”为何会出现这么多错误?谁该为这些错误负责?
昨晚,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案号为(2016)湘1122执678号的裁定书内容的确与网曝图片内容一致,其发布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
根据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通报称,经查,东安县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李洪涛,在担任刘某某与彭某某、严某借款纠纷执行案的审判长过程中,文书审查把关不严,导致执行裁定书出现7处错误。李洪涛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东安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李洪涛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经东安县法院研究决定,对裁判文书负有校对责任的滕继延同志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昨天下午,记者拨通了东安县人民法院值班电话,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此事处理结果并不知情。
工作人员:今天周末不知道,太清楚,你等周一再打电话来问好不好?
裁判文书错漏百出的案例其实并不鲜见,2016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中,文字表述错误多达12处就曾引发关注。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判决书中的笔误范畴到底是什么,司法界尚存在争议,各法院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如果不存在人为的对司法权力的滥用,同时又对当事人实质的权力义务没有造成影响,那么就可以用补正的方式弥补。
王锡锌:从法律上来说,如果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这个我们就要严惩不贷。但是这个法院,我觉得是存在一些工作上的失误,是文书形式和表述上的错误,这个在法律程序上,我们把它叫做文书的瑕疵。文书瑕疵是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来弥补。
在王锡锌看来,这一事件也反映出了办案人员工作当中存在一定问题,理应总结教训防止类似情况发生。
王锡锌:这反映出办案人员,还有这个审核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周到之处,要总结教训。如果是因为工作失职,疏忽大意,这个就要对个人进行问责,强化相应的流程,如果是无心之失的话,那么提出一些告诫防止类似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