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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运钞车抢600万 李绪义获刑15年“身负巨债也不能成为抢劫理由”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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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轰动全国的辽宁营口大石桥市运钞车司机李绪义抢劫运钞车一案,在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李绪义被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对于李绪义系因身负巨债被逼铤而走险说法,法院认为不能以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抢劫犯罪行为,来达到缓解债务压力的目的,“不触碰国家法律底线,这才是对自己和家庭真正负责的态度。”

目前,李绪义还没有就是否上诉予以表态,但其母表示要上诉。

持枪威逼四名押运员抢600万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7日11时许,时任营口瑞泰押运有限公司运钞车司机李绪义驾驶运钞车,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出发,与押运员宋某等四人一起抵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分行执行押运现金任务。

李绪义在他人办理调款业务时,以运钞车门有裂缝为由,从营口农行营业部工作人员刘某处获取了塑料胶带。

当日12时许,调款装款结束,共调款人民币3500万元,分别以17个款袋和2个款箱装运。每个款袋内装有200万元,每个款箱内装有50万元。

李绪义驾驶运钞车解款返回大石桥农行途中,当车行至大石桥市检查站路口时,按公司规定的押运路线应该左转沿哈大路向北行驶,但李绪义称堵车,改变规定的押运路线,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市星河国宝小区西侧路段僻静处停车,用事先准备的枪状物体威逼宋某等人。宋某等人见李绪义“持枪”未反抗,李绪义将两名押运员携带的霰弹枪夺去,然后自己或威逼车内人员相互用胶带捆绑双手。

抢了600万后用近33万还债

后来,李绪义驾驶运钞车行至钢都管理区丰华颐和村小区地下停车场内,摘下押运员挂在颈部的两把保险柜钥匙,打开运钞车保险柜,抢走三个装有人民币600万元的款袋。

李绪义劫款后,将其中500万元分别藏匿,交给其弟李某某60万元偿还债务,李某某偿还债务32万元。得知李绪义作案后,李某某于当日下午将剩余28万元上交公安机关。李绪义自行偿还多笔债务共计10.9万元。

当晚,侦查人员对李绪义住宅进行搜查,将藏匿家中的李绪义抓获,同时查获现金28.92万元。收到还款的债权人得知李绪义系用抢劫所得还款,分别交还公安机关。李绪义母亲主动补缴1800元,赃款全部追回。

关键点1:“枪”是抢劫成功重要原因

法院审理查明,公安人员在李绪义妻子配合下对其住宅进行搜查,躲藏家中的李绪义发觉后立即藏入卧室床下,后被公安人员发现并抓获。

法院认为,李绪义当时并无自动投案的意愿和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其确已准备去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李绪义的妻子在不知道李绪义躲藏在家的情况下,配合公安人员对自家住宅进行搜查,并抓获李绪义,对案件侦破有积极作用,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据李绪义供述,其所持枪状物为自己花50元买的仿真手枪,而警方在其指认弃枪地点多次寻找未找到。法院认为,李绪义作案时使用的枪状物体,因未能查扣实物进行检验鉴定,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但李绪义使用该枪状物体作案,使押运人员认定为“枪支”,因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惧,是其得以顺利完成抢劫作案的重要因素。

关键点2:身负巨债不能成为抢劫的理由

另外,李绪义辩护律师认为李绪义家因被拖欠工程款陷入三角债困境,因生活逼迫铤而走险,属于"特定原因",其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李绪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运钞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抢劫银行,且在案发前已经决意实施抢劫作案,系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行为。李绪义虽有巨额家庭债务,但不能以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抢劫犯罪行为,来达到缓解债务压力的目的,“不触碰国家法律底线,这才是对自己和家庭真正负责的态度”。另外证人证言证实,李绪义在案发前即承诺在案发当日还款,事先还准备了作案工具,对于律师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李绪义抢劫运钞车、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也不具备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特殊情况。但李绪义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经查属实,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李绪义在抢劫犯罪过程中未使用严重暴力手段,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犯罪所得赃款在短时间内被全额追回,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其近亲属有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行为,酌情可以从宽处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李绪义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两名单位领导

被免予刑事处罚

大石桥运钞车抢劫案案发后,引起警方高度重视。经调查,警方确认李绪义没有保安员证,仅是替班司机,未经考试便先上岗了。同时,李绪义的岗前培训也由大石桥分公司自行培训的,运钞车没按规定安装无线通讯报警装置。正是因为这些种种违规,才给了李绪义犯罪机会。

去年11月,李绪义所属公司经理张某、分队长宋某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犯罪,被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指控,张某在担任经理期间,未尽职责,在明知新招录人员李绪义没有取得保安员证的情况下,签字同意其上岗,任分公司押运车辆替班司机;未按规定建立GPS定位系统专人值守工作制度,2016年9月7日未启用公司的GPS定位系统对运钞车定位跟踪,致该公司7号押运车司机李绪义,利用该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于2016年9月7日实施了抢走押运车内人民币600万元的犯罪行为。

宋某在担任分队长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在2016年9月7日与7号押运车的押运人员执行调款押运任务的途中,对该车司机李绪义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的行为,既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也没按规定向所属公司汇报,没有履行其作为分队长的职责,导致李绪义实施了抢劫运钞车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宋某作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该公司押运车司机李某利用该公司的安全隐患,实施抢劫运钞车的犯罪案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二人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李某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挽回,二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所以可免予刑事处罚。

沈阳晚报、沈报融媒

主任记者 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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