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严苛,“性骚扰”依然不断
正义网-检察日报

“好莱坞大佬”韦恩斯坦性丑闻持续发酵,伦敦、纽约多地警方已对涉及韦恩斯坦的性侵案展开调查。紧随其后,美国前总统老布什和著名演员凯文·史派西当年的性骚扰行为也遭当事人揭发。
一时间,这些平素光芒万丈、锦袍加身的显达富贵者的节操碎了一地,让人不忍卒睹。而“性骚扰”这个涉及人性幽暗的词语则再度引起美国人的关注。
美国的性骚扰有多严重?美国最大的反性暴力组织RAINN和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测算,每隔98秒就有一个人遭遇性骚扰。其中女性是最大的受害者,每6个女性中就有一个曾经遭遇强暴或者强暴未遂。可以说,性骚扰是除了枪支、大麻、堕胎之外,又一个让美国人头疼的问题。
“性骚扰”一词,在美国也是上世纪70年代才有的概念。性骚扰的首起法律案例,发生在1975年。一个叫路易丝的女人到明尼苏达州的一个矿上工作,作为这个矿上的第一位女性员工,她在工作中不断受到性骚扰。开始她不好意思去讲,同时也怕因此而被解雇。后来情况越来越严重,她向管理层反映,未引起重视。后来她知道别的女工也有类似遭遇,便开始去图书馆查找资料。1984年,她向州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无果。直到1988年,路易丝和她的女同事们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正式启用“Sexual Harassment“(性骚扰)这个词。经过长达近11年的申诉,她们终于胜诉。路易丝得到了将近100万美元的赔偿。
美国“性骚扰”索赔的法律根据是1964年《公民权利法》第7条。这个条款的原旨是防止工作中的种族骚扰。法院最初质疑将第7条延伸到性骚扰,但是198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梅里特储蓄银行vs文森”一案中裁定,歧视性的性骚扰,造成敌意的工作环境,违反《公民权利法》第7条,这个判决一举打开了诉讼的闸门,很多女性纷纷勇敢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
美国法律认定的性骚扰,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交换,指的是一个人通过语言或者行为明示或者暗示以提供工作、提供工作利益或者免除工作损害为条件,换取雇员同意性行为;第二类是指敌意工作环境的性骚扰。不友好环境构成的性骚扰往往不涉及性,但却有可能与性别有关。比如,按照加州的相关法律,一名男性主管对女性下属说,女人不适合出来工作,在家里看孩子才对。这种语言涉及性别歧视,也构成性骚扰;如果在公开场合讲黄色笑话,让在座的女同事感到不舒服,或者让员工去陪客户喝酒、娱乐等,都属于职场性骚扰,对方完全可以起诉你。
实施性骚扰的人往往图一时之快,而忘了后果有多么严重!美国法庭判赔给性骚扰受害者的往往是天价,很多以亿计。以2012年的一个案件为例,一位医生助理控告医院的医生不断对她进行性骚扰,其中一名医生甚至用针刺她,称她为“愚蠢的小妞”。她向主管求援,但其只是一笑置之。无奈,她诉诸法律。最后,陪审团判决她应得的补偿是1.68亿美元。
而且,按照美国法律,用人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一旦发生性骚扰事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或者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或者在接到被骚扰者反映之后没有采取行动,不能有效制止事情的继续发生,就要承担赔偿的后果。鉴于此,美国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把“禁止性骚扰”写进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里,对新员工进行培训,以防将来被卷进诉讼。
在大多数性骚扰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权力”之手的霸道与野蛮。掌权者以为有权就可以或者应该享受免费、额外的“性福利”,以为所有的人都会为了现实的好处而选择噤声。他错了,在利益和尊严之间,也有人选择后者。
(作者原为本报记者、现旅居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