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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在经过一系列“人格甄别”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办案检察官结合案情对该区某中学学生小郑、小刘等4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们一定会好好学习,决不辜负你们的一片真情!”重回课堂的小郑向检察官作出承诺。

小郑与被害人北北(化名)曾因琐事发生过纠纷。2016年12月,小郑纠集了小刘、小张(另案处理)、小钱(已行政处罚)到龙湾区另一所学校与北北进行谈判。到了学校,小郑又叫了小涂、小林和大张(另案处理)。后北北与小郑发生争执,被小郑推到墙上,随即大张、小刘、小林等7人对北北进行拳打脚踢,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北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事发后2个月,小郑、小刘、小涂、小林等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今年7月,承办检察官受理该案后,得知小郑、小刘、小涂、小林都是未成年在校学生,一方面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积极促成他们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一方面对他们启动“涉罪未成年人人格甄别工作”,在对案件进行审查的同时,对他们进行了品行调查、心理评估、帮教情况三个阶段的人格甄别。

在承办检察官的主导下,该区司法局、社会公益组织、街道社区等多方参与,通过谈话、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到小郑、小刘等人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等,形成品行调查报告。再由温州医科大学应用心理学系专业心理医生对几位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等,形成心理评估报告。同时,检察机关采取家庭帮教为主、检察官实时督促帮教为辅的帮教模式,并将辩护人意见、被害人意见及帮教效果予以记录,制作成综合报告,即人格甄别报告,实行“专人专档”,记载在审查报告中,作为处理案件的参考。

小郑等人的人格甄别报告显示,他们品行并不坏,心理也属健康,这次犯罪属偶犯。承办检察官在查明案件犯罪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参考小郑、小刘等4人的人格甄别报告,认为小郑等4人犯罪情节轻微,系未成年在校生,而且,案发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再犯可能性也较小,便提出对小郑等4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得到了该院检委会的一致同意。

据龙湾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黄颖颖介绍,从去年8月龙湾区检察院被浙江省检察院确定为“涉罪未成年人人格甄别”工作试点单位以来,该院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专业化”“分类化”人格甄别机制,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并于今年5月制定出台了《涉罪未成年人人格甄别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切实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以来,该院对2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适用人格甄别工作,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报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董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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