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不要让路上的栏杆继续危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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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中央设置的栏杆主要起隔离和保护作用,但经常发生车辆撞上栏杆后,栏杆刺入车体或人体的惨剧。这种危险的栏杆为何会出现在道路上?真正安全的道路分隔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事故案例:贵州一轿车撞向路中栏杆 驾驶人胸部被栏杆贯穿
今年10月25日,贵州省长顺县长威快速干道发生一起单方事故,一辆白色轿车因驾驶人操作不当撞上路中栏杆,轿车被栏杆完全贯穿,栏杆钢管穿透驾车男子右胸,将他死死钉在座位上,伤情非常严重。因救助及时,伤者目前已暂时脱离生命危险。
▲图:轿车撞上栏杆,栏杆穿过车体和驾驶人

▲图:从驾驶人身体中取出的栏杆
其实类似事故还有很多,上述事故中的驾驶人虽然被及时救治,暂时脱离生命危险。但这种危险的栏杆在我国道路上担负着分隔交通的工作,却经常被爆出刺入车体甚至人体的新闻,实在令人震惊。
原因分析:符合“规范”的栏杆为何成“杀人”利器?
❖ 原本就存在安全隐患的栏杆被写入规范,进一步扩大了危害。
安装在城市道路中央的栏杆之所以能巍然不动,可能要“归功于”2011年发布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在这本规范的第7章里,将这种栏杆称作“分隔设施”,作为防护设施的一种列入其中。在具体条文里这样规定:分隔栏杆可以设置在道路上,作为机动车之间的对向分隔,或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分隔。

▲图:《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中关于“设置分隔设施位置”的规定

▲图:《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中关于“分隔设施的设计规定”的内容
其实,类似这种栏杆之前一直存在且越来越普遍,但在写入规范后,被各地大量使用,从而带来了更严重的安全风险,这是始料未及的。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中的规定,选用栏杆作为城市道路的分割设施大概是为了延续现实中已存在的做法,但引入规范前,对这种栏杆是否做过必要的研究和实验呢?从规范里几乎看不出安全和路权理念。将一种在理论上和实际上均已被证实不安全的分隔方式引入规范,最终将风险进一步扩散出去,安全隐患极大。
按照条文规定的理解,由于道路断面分配不合理,既要实现快慢或分隔对向交通以实现道路的预设功能,又要适应道路总宽,才不得不选用这种栏杆解决两难问题,而且栏杆必须有坚固、易于组装且窄的特点才能有效。但实际上,符合这些特点生产出来的栏杆却像矛一样可以刺穿车体或人体。如此看来,原有的道路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却带来了真实存在并时有发生的风险。纸上的标准规范看上去是完美的解决方案,在现实中却制造了许多可怕的事故,这不得不从基本理念上去观察其中的问题。
❖ 规范中要求使用的栏杆缺乏碰撞试验,一旦发生事故极易刺入车体或人体。
栏杆作为一种分隔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的分隔设施,在安装使用前,进行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碰撞试验是基本前提,这也是全世界通用的安全准则。道路上发生碰撞是必然的,无论是驾驶人犯错还是车辆出现问题,但都要确保道路上设置的这些防护设施不能带来比不设置时更严重的危害。这样的要求,早已写入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公路行业的书面规定。虽然这本规范在前面的章节里也曾有一些这样的思路,但规范里并没有对栏杆防撞有清晰的规定,即防护或隔离机动车的设施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 阻挡车辆穿越、翻越或骑跨,设施的任何构件不得进入车辆乘员舱;
• 车辆无论从哪个方向撞设施,应具有缓冲功能,不让驾驶人因减速度过大而受重伤;
• 这样的设施不能因撞击解体形成的碎片,伤害到其他人或车辆。
无论是车辆行业还是道路行业,类似上述规定是设计车辆或道路的基本前提。不满足相关要求的车辆或道路设施都不应投入使用。但要满足这些规定,必须有足够的投入才行。而现有的分隔机动车的栏杆,重分隔却无防撞的要求,以至于不需要投入多少研发费用,只要款式对业主胃口,就可以立即量产,制作简便,今后拆除也方便。然而,这些花费少和安装、拆除方便的栏杆在车辆发生事故后,不仅不能起到防护作用,反而可能刺入车体或者人体。不得不重复一句话,安全从来不是免费的。
❖ 用栏杆替代分隔带,既忽视了道路的安全性,也影响驾驶人对道路的判断。
栏杆替代分隔带忽视了安全。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分隔设施的条款里明确规定: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道路,当无中央分隔带且不设防撞护栏时,应在中间带设分隔栏杆……,后续的条款也有“一幅路”(“一幅路”是指行车道的车辆之间无分隔,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设置分隔栏杆等。这些条款清晰表明了分隔栏杆适用的场景,宽度不足但要分隔的时候,可以使用分隔栏杆替代土建分隔带来实现相同的功能。但是,分隔栏杆能替代土建分隔带吗?道路的安全是首要的功能,却没有写入规范中。于是,分隔只是为了分隔,并没有考虑“安全的分隔”,在道路宽度不足时,就选择狭窄的栏杆,既不占用断面空间又能形成分隔,看上去是两全其美的方案,却忽视了最重要的安全因素。
栏杆替代分隔带影响驾驶人对道路速度的有效辨别。对向分隔、同向分隔、机非分隔,这些是实现道路功能的手段。通过分隔,不同道路使用者能该快则快、该慢则慢,各行其道,分隔既有路权含义,也必须有保障安全的能力。分隔形成的界限,使驾驶人既不用担心对向车辆撞过来,也不用担心有自行车冲进自己的道路里造成事故,分隔应该让人放心地行驶。因此,分隔需要有宽度,也需要具备当意外发生时可以避免被突破的能力。因此,道路整体要传递统一的信息给驾驶人。而实际上设置有栏杆的道路,会让驾驶人误以为这是一条路权已被严格保证,可以快速驾驶的道路。而事实上驾驶人一旦开快后撞上这些栏杆,栏杆有可能贯穿车体或人体。正是由于这些矛盾的信息,让驾驶人做出错误的选择。栏杆的隔离和分隔带隔离在安全和路权上有很大区别,如果用栏杆替代分隔带,驾驶人不能有效辨别其隐含的速度要求,极易发生贯穿车体或人体的惨剧。
我国城市里,到处是有分隔栏杆的道路,形成层次不清晰的路网。这些有大量栏杆隔离的路网,往往声称是道路宽度受限的缘故,不得不用栏杆。但这些路网里,却包含大量四车道、六车道甚至八车道以上的道路,用分隔栏杆节省几米的宽度来表示节约土地、保证道路宽度,这种做法值得讨论。
❖ 用栏杆节省占地空间,既丢了路权概念也损害了道路可读性和安全性。
栏杆可以分隔出快车道、慢车道、自行车道,甚至已经开始影响道路规划。在道路规划阶段就想着用栏杆来实现道路想要的所有功能,认为这样既节省土地又有效率,规划设计简单方便,后期用栏杆实现方便且灵活。但忽视了造路的原因,更忽视了“大道至简”的道理。花哨的栏杆隔出城市里千路一面的道路。小路要有小路的样子,大路是大路的模样,没有层次感的路网,既没有效率也不安全。
人们从社区小路出发,从较窄的路到较宽的路,速度从慢到快,注意力也从周边到前方。道路应该通过各种线型、宽窄、分隔带等措施形成道路印象,并稳定地传递给道路使用者,使他们能识别、理解并自觉接受。而栏杆传递的信息怎样呢?拆装便捷带来了断面布置经常变换,加剧了传递信息的混乱性,也使道路使用者各方路权都难以保证,路面上自然就出现交通混乱的现象。
道路断面的分隔,包含着路权、安全性的处理和表达,用栏杆去分隔,表面上看是节省了一两米的空间,实际上却丢弃了重要的路权概念,也损害了道路的可读性、安全性。

▲图:道路的自解释,快慢有形,断面稳定,规则明显
对策建议:真正安全的道路分隔 需要一定的隔离宽度
无论同向还是对向分隔,分隔都需要宽度,宽度得不到满足,往往只能通过抑制速度来减少风险。在从业者的认知中, 中低速的速度控制采用限速标志往往不是有效的选择,道路需要通过自解释表达出路权的含义,包括速度、停让等要求。同时,道路要有可读性,而且要让人能够读懂,从而让驾驶人自觉控制车辆。
隔离宽度是道路自解释设计中重要的一个参数,同样,隔离宽度也意味着伤害的大小。越宽的分隔,驾驶人出错后发生事故的概率越小;越宽的分隔,安全性越高,这是宽容性设计的一种,也是确保快速的一种方法。而窄的分隔,也必须保证把事故发生后的伤害减少到可接受的程度。因此,窄是有限度的,低于底限的窄,不能做分隔设施,即使做也难以保证安全。

▲图:车辆撞击后摆动,也是需要足够宽度来保证其不撞上其他设施或车辆。来源:邝子宪/高速公路安全工程与审计,2017.10
目前,符合防撞要求的最窄隔离设施是缆索护栏,最宽处可做到不足20厘米,最窄处小于10厘米。但这样的护栏,需要两侧划出净区,即平时不得有车辆或设施进入的区域,这样才能让车辆不慎撞上缆索护栏后,不会再撞上其他物体。隔离宽度不是可以随意确定的参数,是与安全密不可分的参数。
分隔带的存在,不仅要在车辆撞击之后保护驾驶人,还要有助于车辆安全行驶。分隔带的宽度和防护设施能给使用者安全可靠的感觉,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交通工程上对于对向交通分隔和同向交通分隔的处理,往往会采用不同的技术,以确保传递正确的信息,也能保护不同需求的使用者,形成同样的安全体验。而几十厘米宽的栏杆不仅无法提供以上功能,还成了一种安全隐患。

▲图:缆索护栏需要两边有变形的空间

▲图:香港对道路分隔带的设置——对向交通隔离采用低型护栏(Low profile barrier)处理,公交站与主线的同向交通采用绿化带隔离,使断面具有层次感,使用者一看就明白速度和路权要求。来源:香港巴士大典网站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里声称的分隔设施,想在宽度上取巧,却违背了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无视宽度协助路权表达的需求。事实上,这类栏杆最早是用于隔离行人的一种设施,把管理人群的方法照搬到机动道路上,实不可取。而这种“坚固”的栏杆,在车辆的撞击下,会轻易解体,即便不插入撞击车辆的车体,也有可能意外撞到无辜者的车体或人体。
此外,《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里明确强制性规定: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物体侵入,而在《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里允许栏杆侵入,规范体系之间也存在矛盾。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尽快采取行动,不要让路上的栏杆继续危害生命,因为并不是所有被贯胸而过的受害者都能保住性命。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澎湃新闻,作者: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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