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郎永淳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最全案件背景都在这里了
正义网-检察日报
快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郎永淳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情回顾
据介绍,10月5日22时40分许,郎永淳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八王坟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07.9mg/100ml。10月6日,郎永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朝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移送检察机关。而记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核实时了解到,因案情简单,郎永淳认罪认罚,此案进展较快,目前已起诉到法院,等待开庭。
正义网记者10月27日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郎永淳醉驾一案已由该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此案件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轻罪案件检察部办理,据了解,郎永淳在检察环节已认罪认罚,因此案件进程很快。
郎永淳因涉醉驾被刑拘之后将会被如何定罪,醉驾和酒驾有何区别,近年来因酒而“翻车”的名人有哪些?且看小编为您整理。

醉驾和酒驾,区别在哪?
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驾的行为人将会面临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罚款甚至治安拘留的处罚;醉驾的行为人将面临以“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指控,将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所以各位朋友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若一旦触犯这些行为应尽快聘请专业律师为自身辩护,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专业律师的介入是自身利益最大的保障。
醉驾和酒驾,分别怎么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名人酒后驾驶案例
高晓松

2011年5月9日晚,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10日下午4时15分,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成为酒驾入刑后第一个被抓的名人。
2011年(5月17日)下午高晓松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最终,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人民币。在庭审过程中,高晓松态度较好,完全认罪,他还称“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王志文

2012年10月26日,演员王志文酒后驾驶被上海公安查获。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毫升0.28毫克,虽免除了牢狱之灾,但影响仍旧非常恶劣。根据交通法规,王志文被处以罚款1000元,扣证六个月,记12分的处罚。
撒贝宁
2010年5月5日,央视普法节目《今日说法》的主持人撒贝宁,因酒后驾车在三里屯附近被警察抓获,被一次性扣除12分。
吴京

2006年12月13日凌晨,动作演员吴京“效仿”孔令辉在同一地点被警察以醉酒驾车查处,行政拘留10天、暂扣驾驶证5个月、罚款1800元,扣12分。
孔令辉

2006年7月21日凌晨,在北京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南门路口,乒乓球名将孔令辉驾驶无牌照保时捷跑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刮蹭,并发生冲突。事后交警证实孔令辉是酒后驾车,并将他依法拘留,暂扣驾照半年,处以1800元罚款。
“醉驾入刑”法规变化
2011年2月 醉驾和飙车入刑:《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9月 醉驾一律立案侦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要从严掌握立案标准,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属醉驾: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017年5月 醉驾情节轻微不予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专家说法

知名律师 张起淮
对于郎永淳醉驾一案,知名律师张起淮表示,作为一个公共人物,郎永淳实施醉驾这样的行为,对社会具有非常不好的示范效应,势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郎永淳作为前央视主持人,并不缺乏法治观念,在他所播报的新闻中,也不乏醉驾的相关新闻案例。但是他并未将‘法治’二字融入生活中,可能存有侥幸心理,或是存有‘找关系解决’这样的想法。”张起淮表示,同时他认为这种观念缺乏对法律真正地敬畏,也与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相去甚远。“无论名人还是普通人,在‘全民守法’方面必须标准一致。此外,郎永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处理,也是对社会安宁、交通安全的一种保障,也会让百姓对法治社会、平安中国更具信心。”

西安政治学院教授 傅达林
正义是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法律制度总是面向流动的社会。在僵硬的制度与鲜活的生活之间,究竟实现一种什么样的正义?这绝非一个抽象的价值论题,更是法治实施中关乎你我的具体问题。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于醉驾“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被很多人解读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引起舆论一阵波动。
在法治国家,司法解释往往被视为治理政策的风向标。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纳入犯罪后,有关部门曾联合发布文件,以酒精浓度作为判断醉驾的标准,从而确立了“醉驾一律入刑”,以回应当时极为严峻的醉驾行为治理需要。但是也要看到,这种基于治理形势需要的司法政策,某种程度上呈现出一种“机械正义”,即为了整体上公共治理的正义需要,牺牲具体情形的个别化甄别。其无法在个案中进行具体调适,难以体现刑事司法“宽严相济”原则,在实现治理目标上原则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更关键的是,单纯以酒精含量作为醉驾入刑的标准,割裂了刑法总则与分则在具体犯罪构成上的密切关联。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37条明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具体犯罪的构成,应当结合刑法总则和分则综合判断。
不难看出,此次最高法出台量刑指导意见,是在实践基础上对此前司法解释作出的更为精准的调试。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的法院对醉驾案件大量适用缓刑,就凸显出“一律入刑”在治理犯罪上的机械化。结合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通过更加全面、客观地考量被告人的各种犯罪情节,综合评定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才能使定罪量刑更加科学、合理且富有针对性,更加符合刑事立法精神,也更加便于发挥刑事司法参与公共治理的有效性。
上述司法政策的变化,其实凸显出刑事司法在实现犯罪治理正义价值上的一种转向:从机械正义到具体正义。好比罗尔斯的差异正义原则:忽视个体因素的差异而给予不同的人以完全等量的正义,带来的结果仍旧没有改变社会的正义现状;相反,针对个体的差异而给予相对应的正义则能弥补短板实现共同正义。反过来说,对不同危害结果和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实行同样的惩治,忽略了惩治犯罪的差异正义。社会制度应当“使最差者获得最大好处”,而刑事司法也应当“使最坏者获得最重处罚”。
同类违法犯罪现象,并非总是千篇一律的。机械化的“一断于法”能够带来鲜明的治理导向,但灵活性不足势必在个案中造成偏失。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保对醉驾的惩治是基于案件本身的差异而非案外不当因素?公众之所以产生醉驾入刑有所松动的担忧,就凸显出对定罪量刑中客观标准执行力的信心不足。“情节轻微”“情节显著轻微”如何判断?说到底,人们担心对于犯罪情节的判断,由于其间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可能会带来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出现司法腐败。只要有解释的空间,民众就担心操作中会有人为因素,正义的实现便存在“漏洞”。如果标准不能被依法公正遵循,倘若在醉驾入刑上打开不公的缺口,公众可能就会更愿意接受“一律入刑”这种机械化正义。
因此,从“醉驾一律入刑”,到“刑罚松动醉驾可不入刑”,刑事司法在追求更为均衡的具体正义的时候,尤需确立严格司法的行为习惯,自由裁量空间越大越需要塑造严格司法的品质。在更为普遍的意义上,刑事司法从机械化的刻板标准到符合立法精神的科学标准,必须侧重于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尽可能减少和压缩不当干扰“随机潜入”,真正做到总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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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丨正义网 检察日报
编辑丨江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