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季度税收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新华日报
1.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税收征管上如何具体操作执行?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2.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是否应向保险公司索要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3.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4.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如何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5.高新技术企业何时开始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7.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8.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是需要每年办理减免税手续还是一次性办理减免税手续即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9.承租集体土地,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1.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规定,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12.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规定,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1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14.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15.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范围是否有所扩大?
答:《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1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存在征收标准上限?
答:《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17.个人转让住房,能否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判定购房时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纳税人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18.通过访问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江苏国税旗舰店”实现网上办理相关国税涉税事项,首次使用时如何操作?
答:首次使用“江苏国税旗舰店”功能应先进入江苏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jszwfw.gov.cn), 第一步: 需注册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第二步:需绑定“江苏国税旗舰店”进行认证。
绑定完成后,可实现纳税人一键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网站办理国税申报缴税、发票使用、涉税申请、政策咨询等各类涉税事项,欢迎广大纳税人登录使用。
19.江苏国税发票“网上领 邮递送”业务基本内容与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也为纳税人体验更便捷的领票服务,江苏国税推出了发票“网上领 邮递送”业务。纳税人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上提交发票领用申请,邮政EMS将送票上门。纳税人收到发票后,在开票软件中下载发票电子信息,就可以正常开具发票,无需再前往办税厅现场领票。
纳税人办理“网上领 邮递送”业务,需先判断单位是否符合线上领用条件,进行网上提交发票领用申请,申请审核完成后打印收票并签收、下载电子票号后完成该业务。
20.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有何变化?
答: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21.什么类型的纳税人才符合条件申请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所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系统开具。较多适合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商场超市等行业,以及大量使用通用机打发票,自印衔头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22.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同纸质发票吗?
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黑白彩色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查验?
答: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
24.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取得发票时,是否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提供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25.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26.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有什么规定?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因此,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27.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执行时间是什么?
答: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8.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文件规定:“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9.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0.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多种税收优惠,哪里可以获取全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答:截至2017年7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3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73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整个生命周期。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纳税人可前往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首页“通知公告”下载查阅。
31. 哪些纳税人适用增值税按季申报?
答: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32.哪里可以获取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的指南?
答: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全面掌握发票政策、规范发票开具,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纳整理,编写了《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供纳税人参考。指南适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可前往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首页“通知公告”下载查阅。
33.什么是发票助手软件?哪里可以下载发票助手软件?
答: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由纳税人自行使用。纳税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信息,发票助手软件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
软件分PC版和手机版,PC版用于生成二维码,手机版具备二维码生成和识读功能。纳税人可前往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首页“通知公告”免费下载使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