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不是病”| 被强制治疗19天后,他起诉精神病院胜诉了
“我在里面没有做过任何检查,里面的人一直逼我打针和吃药。吃药还要当面吃下去。我不敢不吃,我每天都能听到很多惨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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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1日,志愿者在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门口举牌支持余虎。受访者供图。
9月15日,河南同性恋男子余虎(化名)的代理律师黄锐收到了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裁定,裁定准许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撤回上诉,法院限医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余虎精神抚慰金5000元。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15年10月,余虎被亲属送入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因“性偏好障碍”被强制治疗19天,称遭到医务人员强迫吃药打针和谩骂殴打。2016年5月,余虎向法院起诉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以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对其进行强制治疗为由,要求医院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赔礼道歉。
9月19日,余虎表示不接受采访,由男友小杨对外发言。小杨告诉新京报(ID:bjnews_xjb)记者,他们9月15日从律师处得知医院撤诉的消息,觉得有点意外。看到一审判决要求,驻马店精神病院于判决生效10日内在本市范围内向余虎公开赔礼道歉,道歉文书经法院审核后在市级报刊刊登,余虎很高兴。
余虎曾告诉小杨,他起诉医院只是想要一个说法。“一些年纪大一点的人,还是觉得同性之间的感情是不正常、不光彩的。但这个官司让更多人知道,同性恋不是一种病。”小杨说。
记者9月19日致电余虎的主治医生朱青青,其表示自己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且正在休假,随后便挂断电话。
▲法院终审裁定。余五最终获赔精神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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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说
“只是要一个说法”
这段时间,余虎和小杨仍旧在浙江工作。小杨本来和余虎商量,二审一定要出庭,“当事人律师的陈述毕竟不如他本人的经历感触深刻,我希望他能亲自告诉法官,他在医院里是怎么受煎熬的。”
一审时,余虎没有出庭。“主要是考虑到对自己家庭的影响,还有住院的经历给他留下阴影,他很怕到驻马店去。”小杨说。
此案的一审判决在2017年6月26日下达,一审判决书显示,驻马店精神病院对余虎强制治疗的行为侵犯了余虎的人身自由权,判决该精神病院在全市范围内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随后,驻马店市精神病院对一审结果有异议,于7月上诉,但又于8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此次法院的裁定,即针对医院撤回上诉予以准许,因而一审的判决结果也即将生效,且“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从另一个层面,撤诉意味着医院对一审判决的主动承认”,黄锐告诉记者。
黄锐在2015年年底接触到余虎一案。他认为,余虎的病历是胜诉的关键。“病历上很明显写了非自愿治疗,且有防止逃跑的字眼,说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是被限制的。此外,里面没有多少当事人的陈述,而大多是家人的说法,说明(入院)并未获得本人的真实同意。”
其实在接到一审判决书时,黄锐和余虎便知道一审打赢了之后基本就赢了,二审没有新的证据很难推翻之前的裁决。余虎的诉求在黄锐看来很明确,“他说自己没想过要追究赔偿,而是要一个说法,希望医院能受到惩罚,以后不要肆意妄为。”
“我们现在就等着医院赔礼道歉,一定要给我们一个说法。如果不执行,我们还会继续上诉,证据很充分,不管打到哪里,我们一定会奉陪到底。”小杨表示。
▲余五起诉要求精神病院赔偿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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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精神病院里的19天
去年一审开庭前,余虎曾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讲述了他被送入精神病院的经过。2015年10月8日,余虎准备和妻子去民政局办离婚手续,随后和小杨一起离开驻马店、回到浙江。
“当天一早,妻子和我父母、哥哥一起把我绑住了,塞进车里强行送到了驻马店市精神病医院。”余虎说。
小杨说,在余虎的家人看来,同性恋就是一种“病”。余虎的姐姐一直劝余虎离开小杨,还准备带他到附近的寺庙烧香拜佛。“她说,你们这样在一起会折寿的。”小杨说。虽然经过几次彻夜长谈,但余虎的家人还是不能理解他们之间的感情。
在路上,余虎趁机给男友小杨打了求救电话。余虎入院之后,小杨把河南的几家精神病医院都找了一遍,终于打听到余虎的消息。此时,余虎已经在医院住了四天。
余虎曾对新京报记者说,他入院时,医生没有询问病情,也没有做任何检查,直接就把他绑到床上。尽管他一直强调自己没有病,也不需要治疗。但没人理他。“我在里面没有做过任何检查,里面的人一直逼我打针和吃药。吃药还要当面吃下去。我不敢不吃,我每天都能听到很多惨叫。”
志愿者阿强记得,刚接触余虎时,他的手环上写着“性偏好障碍”。但随后的沟通中,医院并不承认收治余虎是因为性别取向。“余虎的主治医生当着警察的面说,收治余虎一是因为性偏好障碍,二是因为情绪不稳定。”
2015年10月25日,阿强报警要求警方到医院调查强制治疗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10月26日,院方为余虎办理了出院手续。距离被收治那天,余虎在精神病院住了19天。
▲同性恋男子被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新京报动新闻出品(ID:xjbd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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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精神卫生法》自愿原则
同性恋早已不被认为是精神病。1990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册中除名。2001年由中华精神科学会制定《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也明确指出“同性恋是正常的”;被CCMD-3归于新设立的性心理障碍条目中的“性指向障碍”的次条目下的同性恋诊断对象,是“那些为自己的性取向感到不安并要求改变的人”。
对余虎一案,北京大学第六医院院长、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陆林认为,院方从送诊、接诊到收治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院方未严格执行精神卫生法规定,在未事先见过当事人、未进行医学诊断、收治时未听取本人的意见,仅凭送治人单方面描述,就将当事人强行收治。
因而,在黄锐看来,余虎“被精神病”一案尽管导火索是其同性恋者身份,但最终法院裁定的依据是《精神卫生法》中的自愿原则。
我国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精神卫生法》第30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只有两种情况下可以实施强制入院治疗,即如果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在关注“被精神病”十年有余的公益律师黄雪涛看来,余虎一案的胜诉“不仅仅是LGBT(性少数,非异性恋者)群体的胜利,更是《精神卫生法》的胜利,是自愿原则的适用和激活”。
“即使是精神病人,也有不被强制收治的权利。”这是黄雪涛对自愿原则的解读。黄雪涛每周都会接触到两三名自称“被精神病”的求助者,“现在还是只要家人肯送,医院就敢收,习惯了有人付款就愿意接收。”
黄锐称,自愿原则落实困难的原因在于许多“被精神病”者去法院起诉会被要求首先证明自己没有病,“经常不予立案,诉讼成本很高。”
黄雪涛表示,余虎一案只是一个开端,但对医院5000元的惩罚还是很轻,“受害者胜诉的个案少,医院风险低,离修改行业行为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新京报记者 王翀鹏程 高敏
值班编辑:张一对儿 李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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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首发自新京报公号“剥洋葱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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