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横案:在剃刀边缘行走
正义网-检察日报

水浒人物之雷横画像
《水浒传》中,与雷横相关的事件,主要有暴打白玉乔、枷打白秀英、朱仝义释雷横等。我们以此为线索,围绕上述事件,展开生活及其制度意义的探析。
首先是雷横暴打白玉乔。事情的起因是,雷横听唱,却忘了带钱。走街卖唱的白氏父女,在雷横看来,他们就是自己平日里治理的对象,是无需付费的。所以他根本不考虑钱的问题,径直“便去青龙头上第一位坐了”。在清楚雷横的身份后,白氏父女凭借他们丰富的社会经验,完全能够作出妥帖的反应,从而避免冲突的发生。但是,由于白秀英与当地的县令有着某种特殊关系,也就有了不把雷横放在眼里的资本。由此,这场冲突隐藏了必然的因素。
在遭受到白玉乔的“语言侮辱”后:“雷横哪里忍耐得住,……揪住白玉乔,一拳一脚,便打得唇绽齿落。”
小说中有意渲染了白秀英同县令的特殊关系,从而使雷横看似受到了不公正的判决。那么,是不是如此呢?我们清楚,因为雷横的暴力行为,致使白玉乔“唇绽齿落”。按《宋刑统》:“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鯤发者,徒一年半。”
这里的“唇绽齿落”,是一项有法律意义的伤害,雷横须接受法律制裁。而我们看到,即便白秀英“撒娇撒痴”,县令的处理也只是“把雷横捉拿到官。当厅责打,取了招状,将具枷来枷了,押出去号令示众”。雷横并没有因为白秀英与县令的特殊关系而遭受重罚——相比徒刑而言,“号令示众”显然是比较轻的。
那么,是因为县令考虑到了同雷横的工作关系轻判了雷横吗?不是。县令之所以没有重责雷横,是因为就当时的刑事制度而言存在着保辜制度。具体来说,当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伤情未定的情形下,如果受害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即保辜期限,简称辜限)因该伤害死亡,对加害人以杀人罪论;如果受害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及在法定的期限之外死亡,则对加害人以伤害罪论处。这个法定期限,称为“辜限”。《宋刑统·斗讼篇》:“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据此,凡是殴打他人的,都立辜限。以手脚殴击他人的,辜限为10日。由此,就雷横殴伤白玉乔一案,有10日的辜限。10日后,视白玉乔的伤情来确定刑事责任。县令既没有因为和白秀英的特殊关系而重责雷横,也没有因为同雷横的工作关系而轻判雷横,而是等待10日的辜限,表现出了其作为基层司法官的素质。
在暴打白玉乔后,因为目睹自己的母亲被白秀英掌掴,一怒之下,雷横用枷打死了白秀英。传统社会以孝治天下,雷横的这种看起来合乎“孝”的行为,当时的法律又该如何呢?《宋刑统·斗讼律》:“祖父母、父母为人殴击子孙却殴击”条:“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却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看到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虽然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的,无罪;造成了他人伤害,予以酌情减轻处罚,折一齿的,合杖八十。造成他人死亡的,则不考虑任何因素,按照法律判决,也即殴打他人致死的,绞;以刃杀人的,斩。由此,就雷横枷打白秀英一案,雷横应被处以绞刑。
于是,“(知县)只是恨这雷横打死了他表子白秀英,也容不得他说了。又怎奈白玉乔那厮,催并叠成文案,要知县断教雷横偿命。因在牢里六十日限满断结,解上济州。”同前述案件一样,小说在此极力宣扬县令同白秀英的特殊关系,意在暗示作为主审法官的县令枉法裁判,从而凸显雷横这样的好汉落难蒙冤,就制度的视角观之,这是非常错误的。
由于案件涉及押解程序,本案又引发了“朱仝义释雷横”的案外案——朱仝道:“兄弟,你不知,知县……把这文案却做死了。解到州里,必是要你偿命。我放了你,我须不该死罪。况兼我又无父母挂念,家私尽可倍偿。你顾前程万里自去。”
朱仝对案件的分析与预判有几处明显的错误。雷横打死白秀英,原本就应该承担绞刑的责任,并非知县的偏私;而朱仝说“我放了你,我须不该死罪”,这也是错的。《宋刑统·纵死囚逃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诸纵死罪囚令其逃亡,后还捕得,及囚已身死,若自首,应减死罪者,其获囚及死首之处,即须遣使速报应减之所……”
这一条款的意思是,主管官吏故意纵放在押死罪囚犯逃亡,该主管官员也要得死罪,但是,逃亡的囚犯如果被抓获或囚犯已经死亡或自首,依照“捕亡律”,该主管官员的责任在死罪的基础上减一等,流三千里。朱仝在决定释放雷横的时候,当然应该清楚雷横这一走很可能投奔梁山,日后抓捕或其主动自首的可能性非常低。也就是说,在释放雷横这件案件上,朱仝不大可能会有减轻从轻处罚的机会或幸运。那么,这里朱仝自信满满的预判,依据的是什么呢?
我们接着来观察案件的进一步发展:“朱仝家中,自着人去上州里使钱透了,却解朱仝到济州来。当厅审录明白,断了二十脊杖,刺配沧州牢城。”
我们看到结果是朱仝并没有死。朱仝的预先判断违背了当时的法规,表面上是错了,但结果朱仝又是对的。他私自放走了死刑犯雷横,应该承担死刑的责任,但像他之前的判断一样,他没有因此而得死罪,而是通过贿赂保全了自己的性命。他对法律或法律现象的理解,没有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而是透过自己对社会的深刻了解和体察,早早地就预料到了这样一个结果。从这个角度说,就当时的司法认知而言,朱仝又是非常“专业”的。
朱仝的这份自信,既凸显了他成熟世故的一面,无疑也是对当时司法状况的深刻讽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