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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危重病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如何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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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丨尹正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根据其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其中对事故责任的划分会对后期交通事故处理和事故损失赔偿起到重要作用。在现实工作中,一些疑难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更需要审慎对待。本文结合一起危重病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责任认定,浅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10日,沪渝高速公路安徽省安庆市境内发生一起轿车与同向行驶的半挂牵引车刮擦的交通事故。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民警在事故现场发现,小轿车右侧部位与半挂牵引车左侧后部存在接触刮擦,小轿车后排座躺着一名老年妇女,正在输液中。民警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赶赴现场。医护人员对车内老年妇女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妇女已无生命迹象。据小轿车驾驶人陈述,该老年妇女周某为其母亲,因“突发神志不清”入住江西省彭泽县人民医院,经头部CT、胸部CT被诊断为“左侧大脑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系统、脑疝、高血压病”,医生告知短期内死亡的可能性大。由于母亲生前愿望是落叶归根,他担心母亲在手术中死亡,综合考虑后放弃治疗,带着母亲紧急从彭泽赶往安徽庐江。


由于案件具有一定特殊性,事发次日,民警赶赴江西省彭泽县人民医院及周某生前所住养老院进行调查。通过走访得知,5月10日下午,周某在养老院就餐时突发神志不清,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医生谈话后,其家属放弃治疗,紧急将周某带离医院。



意见分歧


观点一: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对周某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周某出院时仍存在生命体征,不能排除事故发生时因惯性作用导致周某身体发生震动,加重病情,加速其死亡。因此,对方驾驶人承担一定责任。


观点二: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对周某死亡承担责任。


事故并未有导致周某发生死亡的致命性外伤,因此,周某的直接死亡原因为自身疾病,对方驾驶人不承担责任。


观点三:不能认定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


由于无法确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周某身亡造成多大影响,不能认定对方驾驶人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


法理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对本次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作出认定,但鉴于本次事故的特殊性,责任认定只限于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根据双方驾驶人的陈述、事发现场监控、民警调查取证及相关医学鉴定报告等可知,周某是危重病人,出院时仍存在生命体征,虽然不能排除事故发生时因惯性作用导致身体发生震动,加重病情,加速其死亡,但并未有导致周某发生死亡的致命性外伤,因此无法查明本次交通事故给周某身亡造成多大影响。公安交管部门只能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是否对周某身亡有所影响作出无法认定的结论。即使是“疑罪从无”,公安交管部门也不能越俎代庖去行使人民法院的职责。


作者:陶平

单位: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编辑 | 耿寅

审核 | 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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