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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家补贴款、套取项目补贴款......内蒙古通报10起“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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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


1、翁牛特旗畜牧兽医局原局长吴树明骗取国家畜牧业肉羊良种补贴款问题。


吴树明任旗畜牧兽医局局长期间,在2010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梁某某和忠某,以提高种公羊价格和虚报购买种公羊头数的方式,骗取国家畜牧业肉羊良种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32.08万元。其中,吴树明贪污所得57.9092万元。2017年1月11日,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7年6月28日,经旗委批准,旗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17年8月25日,旗政府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2、翁牛特旗畜牧兽医局原副局长忠乃骗取国家畜牧业肉羊良种补贴款问题。


忠乃任旗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在2010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梁某某和吴某某,以提高种公羊价格和虚报购买种公羊头数的方式,骗取国家畜牧业肉羊良种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32.08万元。其中,忠乃贪污所得28万元。2017年1月11日,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7年6月28日,经旗委批准,旗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17年8月25日,旗政府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3、翁牛特旗畜牧兽医局原副局长周建华套取布病羊扑杀项目补贴款问题。


周建华任旗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在2012年伙同于某和修某某,套取布病羊扑杀项目补贴款29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同年,其本人又套取布病羊扑杀项目补贴款1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周建华贪污数额累计为39万元。周建华在任格日僧草籽场场长期间,于2013年私自决定将布病羊扑杀项目补贴款10万元,以草籽场的名义,借给某某养殖合作社用于营利活动。2016年7月28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7年6月28日,经旗委批准,旗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17年8月25日,旗政府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4、翁牛特旗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原所长于船骗取国家布病羊扑杀项目补贴款问题。


于船任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在2012年伙同周某某和修某某,采取套取的方式,骗取国家布病羊扑杀项目补贴款29万元。其中,于船贪污所得9.26万元。2016年7月28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7年6月16日,旗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17年8月25日,旗政府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5、翁牛特旗畜牧兽医局原副局长王立明骗取国家畜牧业肉羊良种补贴款问题。


王立明任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在2011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鲍某某和梁某某,以提高种公羊价格和虚报购买种公羊头数的方式,骗取国家畜牧业肉羊良种补贴款111.6万元。其中,王立明贪污所得15万元。2017年1月23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7年6月28日,经旗委批准,旗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17年8月25日,旗政府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6、翁牛特旗格日僧苏木人民政府原副苏木达长岁骗取国家肉牛良种补贴款问题。


长岁任格日僧苏木人民政府副苏木达期间,在2013年9月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太某某和查某某,以虚报肉牛头数的方式,骗取国家肉牛良种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61850元。其中,长岁贪污所得5.3万元。2016年11月24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2017年6月28日,经旗委批准,旗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2017年8月25日,旗政府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元宝山区


7、元宝山区风水沟镇庄头营子村党支部原书记杨明贵套取国家危房改造项目资金问题。


2013年,时任元宝山区风水沟镇庄头营子村党支部书记杨明贵,以制造虚假档案的方式,套取国家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并向9户村民索要人民币现金3.05万元。2017年6月16日,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杨明贵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1万元,对杨明贵违法所得人民币3.05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2017年7月18日,经元宝山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明贵开除党籍处分。


太仆寺旗


8、千斤沟镇临潭村党支部书记姚汉林截留挪用青苗补偿款、占地补偿款问题。


2013年至2017年,姚汉林任临潭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临潭村“两委”截留克扣太仆寺旗国土资源局拨付临潭村村委会2011年、2012年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碾压青苗补偿款83600元,用于村级开支;长期滞留太旗浩华长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占地费9620元;放任村主任马勇违规开具柴油票8995.45元下账、违规处理村级拖拉机财务等违纪行为。2017年8月31日,太仆寺旗纪委给予姚汉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


9、千斤沟镇兴隆沟村党支部原书记于永、村委会原主任魏斌、村委会会计宋江飞截留粮食直补、综补款,违规报销招待费问题。


2012至2013年,于永、魏斌、宋江飞用本人及亲属、各社主任的户头,截留集体机动地粮食直补、综补款共计93498元,入村委会账目并以管理费用支出。2013年,于永以雇车费、人工费名义违规报销招待费11117元。2017年8月31日,太仆寺旗纪委给予于永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给予魏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给予宋江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追缴资金40000元。


10、红旗镇东光村村委会主任张立兵违规占地、违规报销加油费问题。


2008年至2017年,张立兵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占用东光村集体土地1.91亩,于2017年6月受到行政处罚。2015年,东光村草原生态保护牧草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完毕后,张立兵分别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7月开具加油费票据2张,附于项目实施油费支出票据中违规报销共计28600元。2017年8月31日,太仆寺旗纪委给予张立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

来源:内蒙古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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