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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用他人头像制作表情包,侵犯肖像权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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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是同学。在一次同学集会上,李某负责摄影,留下了不少张某的照片。谁知,一个月前,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张某的照片制作成微信表情包,有的还配上了低级趣味的文字,在同学群内转发。随后,表情包很快流入社会,导致他人在网络上对张某加以嘲笑、讽刺、挖苦,还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甚至使得张某因精神压力大而被迫就医。面对张某的指责,李某却以只是为了博大家一笑,并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本案中的李某是否侵犯张某的肖像权?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也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李某用张某的头像制作表情包,只是为了博大家一笑,并没有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似乎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其实不然。因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句话说,就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恶意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方式,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照片,侵害肖像或破坏肖像的完整性;未经本人许可,有权禁止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


因此,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张某的肖像权,还必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22条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



来源 | 今日浦江报

编辑 | 安子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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