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产妇跳楼”事件:到底是谁“推”了她?
法制日报

近日,陕西榆林一医院“产妇喊疼想剖腹产未果后跳楼”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图文事发现场。
8月31日,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待产孕妇马某跳楼自杀身亡,一尸两命。之后,医院发表声明称,院方之前向产妇、家属建议实施剖宫产,然而家属坚持顺产,并在《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示希望顺产。而另据媒体报道,马某的丈夫延先生并不认可这份声明,他说他曾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就剖腹产。但医生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
目前家属和医院双方就“谁拒绝了剖腹产”一事各执一词。6日,院方再发声明,称产妇曾下跪,多次“与家属沟通(剖宫产)被拒绝”。随后,家属回应“下跪”画面系因产妇疼痛难忍下蹲,并称产妇数次要求剖宫产,其丈夫都答应了。目前,榆林市卫计局已介入调查此事。

图为待产孕妇所住病房。
人死不能复生!产妇坠亡令人痛心,事实真相还有待官方进一步核实。就此次事件来说,很多法律事实、医疗事件有待严肃查明:到底是医院还是家属不同意剖宫手术?在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下,医生是否应该按医疗规范,认定属于“紧急治疗”行为,从而实施手术?产妇的跳楼死亡,与家属不签字、医院没有实施剖宫手术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这一切没有查明之前,不要急着站队。
但有一点需要明确的就是,在由医护人员严格监控下的病房,居然会发生产妇跳楼这种匪夷所思的事情,说明医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医院是负责产妇在病房安全的首要责任方!无论什么缘由,医院都应当承担产妇死亡的绝对主要责任。即使产妇是自杀,但医院陪护上的疏忽和管理制度上的疏漏皆是法律问责的核心点!
此外,本案件的争议点在于,产妇做剖宫手术,是否必须要家属签字?这也是个老问题了。例如,早在2007年,孕妇李丽云因感冒在同居男友肖志军陪同下去北京朝阳医院就诊,当时院方建议做剖宫产手术,肖志军一再拒绝签字,导致手术一直没有进行,最终孕妇死亡。当年,李丽云事件就引发了对“手术必须家属签名”制度的全面反思。
那么产妇在清醒状态下,到底有没有权利遵照医嘱来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
我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分娩方式的选择,除了取决于产妇的子宫收缩力量、胎儿的大小、产道空间等因素,还要考虑产妇的情绪。换句话说,产妇是有权利遵医嘱来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的。广医三院医务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产妇符合剖宫产手术指征,且有剖宫产的必要,产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无精神疾病、神智清醒等),则产妇本人是行使手术选择权的主体,可以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家属应当尊重产妇的权利。而对于有精神疾病、未成年人,或者患者本人不能理解或不愿了解手术措施等情况,则需要代理人代表患者行使其在医院诊疗期间的知情同意权。广州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马锦林律师也指出,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孕妇有选择分娩的权利。
此外,《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家属不在场或者没有家属的情况下,而是当紧急情况发生,在没有获得病患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也得立即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并且,医疗机构在此情况下有免责的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签订了知情同意书并不能保证以后的医疗行为就没有过错或患者没有损害。
这意味着,在抢救病人、实施剖宫产等手术过程中,“病人同意”才是一个最主要和核心的医疗程序,而“家属是否同意”只是一个相对次要的程序,也即在“是否动手术”问题上,患者的决定权高于家属。即使不考虑医疗规范,仅从“救死扶伤”等最基本的医疗伦理角度来看,以“家属拒绝”作为医院没有及时实施剖宫产的理由,坐视患者痛苦而不顾,最终导致患者跳楼自杀、酿成“一尸两命”悲剧,无论从医疗规范,还是医学伦理来看,医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绝不是一句“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关”就能撇清的。

向这位准妈妈默哀,这样的悲剧,只求不要再发生......
来源:综合法制网评论、榆林市第一医院官方微博、北京青年报、澎湃新闻等报道
(编辑 唐晓芳 见习编辑 朱婵婵 实习编辑 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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