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买的空调坏了,厂商和购物平台都推卸责任,这锅谁背?
央视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上网开心买空调,坏了以后没处找。
厂商平台互推脱,本地售后不上门!
真是光鲜的售前,稀烂的售后!
到底这个锅购物平台和厂商谁背?

不要迷茫,本期法律咨询
说法君为您解开疑惑
1
Q1
我最近在某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空调,回来安装后没使用几天就出现故障代码了。我相继联系了品牌售后和购物平台售后,都说安排我们当地的售后上门给我维修。结果等了好几天,当地的售后也不上门也不给我打电话。我给他打电话要不就互相推脱责任,要不就找理由不上门。请问我该怎么样维权?
A1:
您好,这样的行为是属于侵犯了您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可以联系消协,督促品牌售后和购物平台售后尽快维修。
如果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的话,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如果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我是农民户口,在2007年在某村买了一处平房,双方立了合同,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全归我永久使用。在2017年村改造中他提出要分一半房子给他。请问双方立的合同合法吗?我怎么争取我买的房屋全归我使用?我能起诉他吗?
A2: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有学者认为有效,有的学者认为无效,还有的认为部分有效。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对实践问题的考量。
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三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表明国家政策主要是限制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和土地,但是没有明确禁止农村居民购买其他村集体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效力问题,所以只要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是有效的,您可以主张合同约定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归您。
3
Q3
我爸爸在某地搞传销,曾把我妈妈骗进去,后来妈妈与他离婚,把我判给了爸爸,现在我爸爸一直骗我去他所在的地方,我今年23,正上大学,我爸爸说要是我不去找他,他就不管我了,我想告我爸爸,可是我该怎么办?此外,我回家把玻璃家具也砸了,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3:
您好,首先,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您父亲承担抚养您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您现在还在读书,属于第二种尚在校就读,暂时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是可以要求您父亲支付您必要的抚育费的。
其次,对于您把家里玻璃家具砸坏的行为,因为是属于你们自己家里的财物,您父亲不追究,您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即使是追究,也只是金钱上的赔偿,没有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已经确定了您父亲进了传销,除了您自己要格外注意不要被骗,还需提醒您周围的亲戚朋友,不要受骗。
4
Q4

2013年九月乙向甲借款10万元,借期一个月,丙丁是担保人。当天丙又把这10万元借给戊,借期一个月,乙是担保人。一个月之后戊把钱直接转账给了乙。两个借据担保期限都已过期。现在甲要求乙丙归还借款。问丙是否可以要求戊先归还这10万元借款?拜求老师给予解释。
A4:
您好,丙可以要求戊将10万归还给自己。但是不能以此为由抗辩不承担甲、乙之间的担保责任。
你描述的问题,“乙向甲借款10万元,借期一个月,丙丁是担保人。当天丙又把这10万元借给戊”,意思是否是:乙向甲借了钱之后,这10万其实是在丙的手里,以丙的名义借出去给戊,乙作为担保,最终戊还给了实际借款人乙?如果是的话,因为借款合同属于合同中的一类有名合同,既然属于合同,就要遵守合同的相对性。故而在此处,丙作为出借人,戊作为借款人,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在借款期限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丙是可以要求戊归还自己借出去的10万。戊把钱还给了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不能以此为由抗辩不还丙的钱。在此情况下,戊需要先还丙的钱,然后销毁和丙之间的借据,再找乙要回转账给其的10万块钱。
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两个借据的担保期限都已经过期,故而丙对于甲、乙之间的价款的担保义务消失。丙虽然不能以“戊没有还钱”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但可以以担保时效已经超过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对甲来说,甲只能要求乙还款。而没办法同事要求丙来还钱。
至于乙借来的10万,在丙的手里由丙的名义借出,需要按照乙丙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
5
Q5
出租房的燃气表坏了,是房东出费用来维修,还是由租客来承担?是自然损坏的。
A5:
您好,如果是自然损坏,不存在人为破坏的话,应该是由房东出资进行维修的。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虽然依据租赁合同,您所享有的是房屋的使用权,但是电表、水表、燃气表是房屋的附属设施,所以和房屋本身是一样的,只要是正常使用,而且合同中没有另外约定,一般情况下是由房东承担维修义务的。
感谢值班律师:

彭金慧(湖北武汉)

汪红洁(湖北武汉)
人在江湖飘,难免有烦恼。
您法律上的困惑,我们会用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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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胡心悦
(实习法务)向虹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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