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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司法鉴定程序违法是否可作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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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人民检察院姬红梅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日18时11分许,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后驾驶新G2XXX号轿车,行驶至塔城市某团老锅炉房附近,被塔城市交警大队交警当场发现。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mg/100ml。犯罪嫌疑人王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2017年3月1日新疆某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血样检测的鉴定结果为:王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

经审查发现重新鉴定程序不合法,根据司法部发布的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本案中两份鉴定书中都有司法鉴定人张某某签字,因此属于鉴定程序违法。

二、对该案的处理意见

对该案的处理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酒精含量已经达到153 mg/100ml.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根据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7]15号)第七条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经过承办人两次退查补充侦查,但是侦查机关因血样用完等原因无法再进行补充鉴定,因此,本案血样检验结果因鉴定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排除,所以,本案因证据不足,对王某作存疑不起诉。

三、案件评析

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在我市呈上升趋势,在办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验是审查的重中之重,虽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定等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已有相关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针对醉酒鉴定习惯于形式审查,轻视鉴定过程审查,这种形式化的审查极容易忽视鉴定过程、鉴定方法、标准等重要细节的审查。审查醉酒鉴定的检验结果主要从检验报告中对检验过程、检验结果、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员等进行审查,审查检验结果是否是严格依照鉴定、检验相关规定,尤其相关程序性规定,进行实质性考证、审查,如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问题、是否存在回避等,本案就是本应该回避的鉴定人员没有回避,继续作了第二次鉴定,从而导致鉴定程序违法。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本案作存疑不起诉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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