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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建房屋被强拆 骗430万补偿款

辽一网-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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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汤洋)男子吴某购买房屋手续,抢建470余平方米的房屋,向拆迁公司索要高额拆迁补偿款。

在遭到拆迁公司强拆之后,吴某从拆迁公司获得430万元的货币补偿。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吴某因诈骗犯罪获刑八年。

男子购买手续抢建房屋

声称有合法手续阻碍拆迁

2003年起,大连男子吴某户籍所在地开始征地动迁。

2007年9月份,吴某为了抢建房屋,从已动迁的同村村民王某处索要于某名下的《辽宁省村镇房屋丈测核实证明书》《领取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书》《辽宁省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表》。

2007年底至2008年初,吴某又以2万元的“转让费”购得村民孙某的六分菜地的使用权。之后,吴某找杨某在大连市高新园区盖了面积为473.45平方米的二层房屋,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合法手续。

2009年末,高新园区政府部门对该地区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因根据卫星云图显示吴某房屋所在位置在2007年以前是平地,认为是违章建筑,准备拆除吴某的房屋,吴某出具“两书一表”声称其房屋有合法手续,并情绪激动阻碍拆迁。

称470余平房屋是翻建的

向拆迁公司要高额补偿

之后,吴某为掩盖其建房的非法性,又找到于某补签了房屋转让《协议书》,虚构于某转让其30平方米房屋的事实,并以《协议书》和“两书一表”向政府部门表明其所建470余平方米房屋是在于某亲属原30平方米房屋基础上翻盖的,是合法的。

2011年初,大连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揽大华锦绣华城位于大连市高新园区开发地块的房屋拆迁工程。公司总经理陈某代表多次与吴某商谈动迁事宜,吴某要求拆迁公司按每平方米1万元的价格对其473平方米左右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

陈某认为,根据卫星云图显示,吴某所建房屋是2007年后所建,原址上并无房屋,其房屋是临时建筑,按拆迁补偿方案不应补偿。但考虑实际情况,愿意补偿吴某,但双方因动迁补偿条件差异悬殊始终未能达成协议。

拆迁公司强拆其房屋后

支付430万元货币补偿

因吴某拒绝搬迁,影响整个工程进度,陈某于是决定强行拆除吴某的房屋。

2012年5月12日4时许,魏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将吴某等在房屋中居住的人悉数赶出,并使用挖掘机推倒了吴某的部分房屋。

经鉴定,吴某房屋被拆毁面积为260.4平方米,占房屋总面积的55%。吴某在其房屋被拆毁后多次到政府部门上访,要求政府部门解决其房屋被强迁、动迁安置等事宜。

2012年6月1日,大连警方决定将吴某房屋被拆毁立为刑事案件,经侦查,将陈某等10余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于2013年3月将陈某刑事拘留。

陈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多次代表公司找到吴某谈判,双方于2013年5月31日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由该公司支付给吴某4300000元,同时吴某给陈某出具了谅解书,对陈某强拆其房屋对其造成损失的行为表示谅解。

之后,吴某将其中50000元作为好处费交给王某,其余款项用于购买大连市甘井子区房屋等。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吴某1051112元,扣押王某50000元,于2014年1月将上述款项共计1061112元返还给陈某。

男子被认定诈骗犯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5年6月,法院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吴某提出上诉。2015年11月,二审法院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法院重审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抢建二层房屋,虚构其房屋是在于某亲属原有房屋基础上翻建的事实,向拆迁公司骗取拆迁补偿款473.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拆迁公司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

2017年1月,法院重审认定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宣判之后,检察机关再次抗诉,吴某再次上诉。近日,法院发布案件终审结果,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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