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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孩子睡眠 省教育厅新规:小学生到校不得早于8点 初中生不得早于7点50

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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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昨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通知明确:小学生到校不得早于8点,初中生不得早于7点50分,保证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的睡眠时间,该通知将于2017年秋季学期开学起全面执行。因学校不执行或变相执行该通知规定、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提前到校或推迟放学,造成学生上下学安全事故的,省教育厅将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据了解,自《关于坚决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黔教基发〔2011〕85号)下发以来,各中小学校认真落实“八个严控”,不断规范办学行为,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然有少数义务教育学校及其教师对减负精神的理解和执行不到位,要求或变相要求学生提早到校,随意延长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造成学生休息时间不足、早餐和中餐时间都无法保障等,影响和制约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还有的因学校要求学生提早到校,甚至造成安全隐患。

通知中提到,走读学生(含寄宿制学校的走读生)到校时间,小学生不得早于8点,初中生不得早于7点50分。各地各校可根据季节变化和实际情况,对学生到校时间适当调整,但不得早于上述规定到校时间。在规定的到校时间前,学校和教师不得安排或要求学生进行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义务教育学校要保证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的睡眠时间。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不得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得超过7小时。

寄宿制学校住校生早上起床时间不得早于7点,晚上就寝时间不超过22点。非寄宿制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上晚自习。寄宿制学校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但不得利用晚自习时间开展集体上课、补课以及讲解作业等教学行为。寄宿制学校非住校生原则上不到学校上晚自习,学校和教师也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非住校生参加晚自习。对少数家庭确有困难、确需在校自习的非住校生,由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自愿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可以参加晚自习,但晚自习后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确保学生安全回家。晚自习一律不得收费。

图:杨兴波

文:刘佑清

编辑:申凌

编审:罗玮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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