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取土相争致邻居轻伤 男子一审被判缓刑
湖南法院网
湖南法院网讯 被告人钦某某因在他人土地上取土种花,与邻居郑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动手,导致郑某某轻伤。日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钦某某到洪江市岩垅乡力丰村新市场背后郑某某的猪圈附近挖土时,被前来喂猪的郑某某发现,双方因挖土问题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殴打。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钦某某用右手朝郑某某面部的鼻骨和左眼眼角位置打了一拳,造成郑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郑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以钦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钦某某因纠纷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本就应该和睦相处,互谅互让,遇到事情应该和气解决,不应发生争吵,更不该动粗伤人。
2016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钦某某到洪江市岩垅乡力丰村新市场背后郑某某的猪圈附近挖土时,被前来喂猪的郑某某发现,双方因挖土问题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殴打。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钦某某用右手朝郑某某面部的鼻骨和左眼眼角位置打了一拳,造成郑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郑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以钦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钦某某因纠纷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远亲不如近邻。邻居之间本就应该和睦相处,互谅互让,遇到事情应该和气解决,不应发生争吵,更不该动粗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