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标准和申领流程
海口日报
刘先生是海口市政府部门的一名退休干部,已退休10年,今年3月底,刘先生因突发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全家人悲痛不已。老人已去世数月,近日他的老伴想去申领老人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但不知道怎么办理。
市社保局称,根据2017年4月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丧葬补助金标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其中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因公牺牲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20倍。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流程: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工作人员死亡,填写审核表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原单位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填写申领表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而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申领,仍按原申报方式报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计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其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按资金渠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原单位发放。
市社保局称提醒,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亲属或其他申报人应及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停发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家属需提供死亡证明材料、死亡人只身份证复印件及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申报表》,因不及时申报,造成多发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中进行抵扣并退回原支付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