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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质监局原副巡视员李安运受贿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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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信息日报江西政读小编了解到,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外发布消息:2017年8月4日,该院对江西省质监局原副巡视员李安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安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李安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安运提出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鹰潭法院网相关页面截图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安运在担任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以及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下属、下级单位、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工作、生产经营、职务提拔和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67.86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安运利用其担任赣州市质监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的单位和人员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计人民币167.8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李安运在案发前主动向组织上交待其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的问题,并在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安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鹰潭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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