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少女怀孕35周引产,护士悄悄救活婴儿送了人,结果不仅被索赔百万还被判了刑!这个奇案,最精彩的是网友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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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通广播网
最近,一个2014年的旧案经过媒体曝光,重新在网上“发酵”。一个18岁的女生,怀孕35周到医院引产,结果引产婴儿被护士救活后送人。事情暴露后,护士被判刑,多人受到相应的处理。网友对此的反应极大,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奇案· 女子到医院引产 男婴被护士救活后送人
2013年4月,家在内蒙古赤峰、刚满18岁的女孩丽丽(化名),发现自己怀孕了。因为年幼无知,直到2013年11月5日,她已经怀孕35周多后,才在哥哥的陪同下,到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产科做引产手术。丽丽引产很顺利,出院清单上还写明有20元处理死婴的费用。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个被引产的孩子,居然被救活了。
产房护士梁晓华供述称,引产手术前,她给丽丽做了内诊。根据经验判断,她觉得引产的孩子有活下来的可能,因为她做实习护士时见过大月份引产的孩子活产的例子。
丽丽进产房前,梁晓华给表哥温某打电话,说如果他想要个孩子,就到赤峰来,温某问她是男孩还是女孩,她说还没生下来,不知道。温某事后交代,“我和妻子结婚多年没有小孩,一直想抱个孩子,也和表妹提过。”
当天中午12点,梁晓华配合两位医生给丽丽做引产手术。丽丽引产下一个男婴,肤色苍白、没有呼吸、没有生命反射,医生认为婴儿已经死亡。梁晓华把孩子装进塑料袋,放在储藏间专门存放医疗垃圾的袋子里。
后来,梁晓华听见有孩子的哭声,就把孩子从塑料袋拿出来抢救。她亲自给孩子吸痰、吸氧,结扎脐带,还给孩子喝了些葡萄糖水,在储藏间找了一件其他产妇落下的婴儿服给孩子穿上,放在产房的婴儿辐射台上,孩子一会儿就睡着了。
温某得知男婴被救活,立马和妻子刘某乘车赶到赤峰。梁晓华称,表哥要给她钱,她没要。下午4点,梁晓华把表哥表嫂领到产房,将男婴抱走。
医院的清洁工张某证实,“医疗垃圾死婴的处理本应护士装在垃圾袋后通知我去取,由我在交接表上签字。但一般都是护士替我签。当天,梁晓华没有通知我去取死婴。”
·过程· 警方不立案孩子要不回 母亲找媒体曝光
事后丽丽感慨,如果不是一位有正义感的村民报案,她可能一辈子都不知道自己的孩子还活在世上。两天后,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双胜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地居民温某家有一名来历不明儿童。
公安局经过调查,确定了孩子的来源和生母情况,同时请赤峰市红山区分局协助调查。引产后的第三天,丽丽接到阿鲁科尔沁旗警方通知,她引产的孩子还活着,现在在阿鲁科尔沁旗。
11月10日,丽丽应警方要求,和哥哥、母亲一起到300多公里外的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配合警方做了笔录,并做了DNA亲子鉴定。
引产下来的孩子居然被拐走了,丽丽和家人去医院讨说法。但到了医院,医院院长坚持称孩子不是被拐走的,而是被一名护士抱走的,送给亲戚了。笔录录完后,警方没再给丽丽答复。他们去公安局问,办案警官只透露,孩子在当地一个镇上。
丽丽说,这时她发现警官的态度有了明显的变化,之后再打电话发短信,警官都不回复了。丽丽只好和家人找赤峰市卫生局、赤峰市计生委,还到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所在的红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丽丽说,单位之间相互推诿,公安局不予立案。
红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张某受指派负责协查此案,并掌握了男婴被拐的事实情况。12月18日上午,他和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张某某商议,决定不予立案。当日下午,张某向分管刑警大队的副局长石某汇报,石某同意不予立案。
之后,张某安排人员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以没有犯罪事实呈请不予立案。19日上午,张某等人向丽丽送达不予立案决定书。
丽丽申请行政复议,张某某接待并受理。12月25日,张某某向法制大队长刘某汇报,刘某确认不予立案。刘某向分管领导郭某汇报,郭某提议上局长办公会讨论。12月26日,红山区分局局长梁某,纪委书记郭某,刘某、张某某参加研究,会上作出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意见。
丽丽在接到复议决定后感到不能接受,投诉到央视《焦点访谈》。2014年1月6日晚,《焦点访谈》作出报道。
·判决· 护士被判拐骗儿童罪 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节目播出后,舆论开始发酵。1月8日,护士梁晓华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公诉至赤峰市红山区法院。丽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梁晓华赔偿医疗费2万元,交通费、律师费8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抚养费、教育费80万元,共11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梁晓华身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引产存活的婴儿送与温某抚养,使婴儿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这种行为侵犯了丽丽与引产婴儿的亲子关系和引产婴儿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梁晓华有期徒刑2年,但不承担对丽丽的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这不属于因梁晓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宣判后,梁晓华和丽丽均不服,分别上诉。梁晓华的上诉理由是,她的行为不构成拐骗儿童罪,请求改判无罪。
2014年10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除此之外,医院产科主任医院院长被判失职罪,四个公安领导构成玩忽职守罪。
这个旧案在近期被媒体披露后,在网上引起了巨大的热议。特别是对于这个护士和这个生母,讨论最为激烈。
有网友觉得,护士做得并没有错:
@一颗泡在糖水中的柠檬 : 如果当时未救活婴儿,就是残忍杀害,如果救活婴儿告知婴儿母亲,她说不定会告医院没负到引产的责任,反正怎么做都是错的,而我觉得这位护士做的是最正确的决定。
@不共红尘结怨:她自己引产不要了,她只当这个孩子死了就是。护士救了这个孩子,怎么说也是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呀!
@想不通:既然生母“怀孕35周才堕胎,且引产后婴儿有哭声能救活”都不算杀婴,那为什么护士就能被判“拐骗儿童”啊?真的不太懂这个双重标准…
@小麦和柳树:救人一命却换的坐牢去了,这是鼓励什么?
也有不少网友清晰地指出,此案用法并没有错误:
@Pink-BabyC:三观真是醉了,那位女士既然选择了做引产就证明她自己深思熟虑过,护士无权救活孩子,就算救活了也应该告知生母,不仅没告知生母还把孩子送人了!这一点怎么也不应该,走法律程序没有错。
@看着傻瓜瓜:当然有罪啦!属于拐骗行为,少女要求引产(白纸黑字注明),而你护士隐瞒产妇把孩子救活送给他人这一切都未经事主同意,这不是拐骗难道是偷窃?
@brucekovner:真是无语,搞不懂这些评论,什么救人之类的,键盘侠们至少要有些医学常识好吗,知道引产是什么意思吗?和正常生产是不一样的,好吗?引产要打引产药物,使胚胎死亡的,没到死亡,说明这是医疗事故,再有法律赋予妇女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只要孩子没出生,这个女的就有这个权利
@刺萼龙葵152:第一,引产是合法的,不存在杀死的孩子的问题。第二,没人叫你把胚胎救活,既然你把小孩救活了,小孩的归属权仍然是属于母亲,那是母亲不要的是胚胎而不是不要小孩,二者没必然的联系,护士没经小孩母亲的同意抱走小孩那是叫偷,与是否盈利无关,以收取“死婴处理费”,那是骗。
@月夜魔君:法律上她有罪,但道德上并无罪。法官也驳回了原告的索赔,只是按照法律判了两年。
还有不少网友把矛头指向这位18岁的生母:
@爱穿破洞裤的小玺:还要求赔偿110万,这是想拿孩子赚钱啊!这母亲当初是想杀死孩子的,人家把孩子救活还养大,虽然不合法律收养程序,但是你没养过这孩子一天,甚至想杀死他,现在还恬不知羞要求赔偿??
@怒气:抚养费、教育费80万???你自己的孩子你问别人要抚养费???脸呢???
@静香没有机器猫:护士处理的流程是有问题的,但是就道德来说,反要110万的堕胎少女并不值得同情!
@笔芯sese:说句难听的,要钱才是她真正的目的,现在判决下来没有钱拿,孩子还要还给她,她估计心里很不爽
@招福的花园:18岁姑娘意外怀孕不想要孩子早早做人流,这事我没意见。可是生生地怀孕到35周去引产,我承认我对这人已经先入为主地没有了丝毫好感,最厚道地说也是枚脑残!
橘子妮3151962615:看到大家都在骂那位不要脸的“亲妈”,我就放心了!
更有犀利的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35周引产才是重点:
@trivia-tt:8个月还有医院允许引产,这本身就是错误的!8个月引产相当于杀人了。很多国家都有法律规定不允许这种行为。
@随便看看神马的:35周引产在我国是合法合规的,这才是关键!
@Esseeeeee:理论上35周,实际上如果婴儿发育好,成熟都足月了,这时候引产……唉……
@是哈哈雯:我来给你们科普一下,35周的胎儿已经成形,但生母在孩子未出生前是有权利堕胎的,而且中国堕胎合法。
不管讨论多激烈,此案已经结束了。在众多评论中,看到这么一条:
这孩子又回到当初杀死他的生母身边了
长大后他该如何面对自己?
是啊,苦的终究是孩子啊!
你们怎么看这一整个事件?
来源:19楼、法制晚报、新浪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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