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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高温费|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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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刚入伏,各地就迎来了持续高温。这几天的最高温度都在35度以上,“烧烤模式”之下,企业高温福利再度成为热门话题,用人单位纷纷采取了防暑降温措施。有的单位发放了防暑降温饮料,有的单位发放了高温费,有的单位给员工放起了高温假……。单位究竟应如何发放高温费?不发高温费怎么维权?我们今天就来说说高温费。


【案例1】小王2015年1月21日至2017年1月20日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小王入职时,某公司对其进行了《员工手册》的培训,其签字予以确认。该《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作息时间可随着季节变化随时调整,夏季下午工作时间为15:00至18:00。2017年1月20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小王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高温费,遭到该公司拒绝。小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小王的工作是电工,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举证证明其已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工作场所的温度,因此某公司应支付小王高温津贴800元(200元/月×4个月)。


【案例2】2015年1月至2017年8月,李师傅在某公司做保安。后,李师傅因故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高温费。该公司称,李师傅在配电房工作,整个大楼配有中央空调,李师傅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条件。后法院审理认为,李师傅的工作环境在室内,有空调,并且其全天供应清凉饮料,不属于室外高温作业范围,李师傅不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其要求800元高温费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劳动者都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一、什么是高温费?


高温费,即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高温津贴是针对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工资性补偿。发放目的是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高温津贴应如何支付?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根据江苏省的规定,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即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


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会在夏季发放防暑降温用品,并以发放防暑降温用品为由不再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能否用防暑降温用品替代呢?这是不行的。因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6月联合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该办法对防暑降温措施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有些用人单位,会在夏季给员工放高温假或者缩短工作时间,并因此而少发放员工工资,这种做法也是不被允许的。上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三、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如何维权?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如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另外,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高温津贴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劳动者确实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而用人单位拒不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如对劳动仲裁决定不服的,还可诉至人民法院。


四、工作中中暑算工伤吗?


实践中,经常有劳动者因为夏季高温天气工作引起中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规定,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如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规定】


一、《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二、《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68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三、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四、《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第八条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作者:《法治在线》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兆邦律师事务所 马红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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