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起于小事 赔钱受刑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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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小不忍则乱大谋。6月7日、6月12日,道县人民法院对三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因被告人均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分别被从轻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一:2016年10月12日凌晨3时,因鱼款是否支付一事被害人蒋某某与欧某某发生争执,蒋某某打欧某某一耳光后被旁人劝开。欧某某打电话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奉某某,被告人奉某某到场后用拳头殴打蒋某某的胸、背部,致使蒋某某左第9后肋骨、左第8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于2017年5月22日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奉某某赔偿被害人蒋某某54700元。
案例二:2016年8月28日22时许,蒋某奇因为屋后修路的事情与被告入蒋某球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蒋某球将蒋某奇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蒋某奇被伤及致:左侧第6、7、8、9肋骨骨折(骨茄形成期),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球与被害人蒋某奇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到位,被害人蒋某奇提出不再追究被告人蒋某球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2016年5月24日中午,杨某(已判决)与被害人唐某某在道县某大酒店参加杨某某举办的婚宴时发生矛盾。当日15时许,被告人于某(系杨某姐夫)伙同杨某在道县文化路老供销社院内杨某某的家里找到被害人唐龙飞,双方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于某用铁棍将被害人唐某某打伤。被害人唐某某被伤及致:1、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伴鼻中隔骨折;2、脑震荡;3、双眼脸球钝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唐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法官提醒:冲动是魔鬼。遇到矛盾纠纷,双方千万要理智,莫等到犯罪以后才后悔。
案例一:2016年10月12日凌晨3时,因鱼款是否支付一事被害人蒋某某与欧某某发生争执,蒋某某打欧某某一耳光后被旁人劝开。欧某某打电话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奉某某,被告人奉某某到场后用拳头殴打蒋某某的胸、背部,致使蒋某某左第9后肋骨、左第8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于2017年5月22日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奉某某赔偿被害人蒋某某54700元。
案例二:2016年8月28日22时许,蒋某奇因为屋后修路的事情与被告入蒋某球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蒋某球将蒋某奇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蒋某奇被伤及致:左侧第6、7、8、9肋骨骨折(骨茄形成期),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球与被害人蒋某奇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到位,被害人蒋某奇提出不再追究被告人蒋某球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2016年5月24日中午,杨某(已判决)与被害人唐某某在道县某大酒店参加杨某某举办的婚宴时发生矛盾。当日15时许,被告人于某(系杨某姐夫)伙同杨某在道县文化路老供销社院内杨某某的家里找到被害人唐龙飞,双方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于某用铁棍将被害人唐某某打伤。被害人唐某某被伤及致:1、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伴鼻中隔骨折;2、脑震荡;3、双眼脸球钝挫伤。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唐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法官提醒:冲动是魔鬼。遇到矛盾纠纷,双方千万要理智,莫等到犯罪以后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