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一带一路”,江苏律师在行动
新华日报
2000多年前,我们的先辈筚路蓝缕,穿越草原沙漠,开辟出联通欧亚非的陆上丝绸之路。
2013年9月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演讲时,首次发起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倡议。同年10月,在印度尼西亚国会,习近平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者共同构成了“一带一路”倡议。
3年多来,“一带一路”建设从无到有,由点及面,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积极响应支持,4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同中国签署合作协议。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累计超过600亿美元。
江苏处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交汇点,正以更加积极主动的行动,拓展带的空间,挺进路的纵深,全面提升江苏经济在国内外的战略地位和竞争力。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江苏律师,抓住机遇,主动作为,积极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服务,为“走出去”的江苏企业保驾护航。
国产大飞机C919背后的江苏律师
2017年5月5日,国产大飞机C919在上海浦东机场成功首飞。
你可能不知道的是,江苏律师也参与了这桩盛事。2010年,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接受中航工业607所的委托,由宋政平律师带领公司法、涉外、知识产权和劳动法律师组成律师团队代表中方,与美国洛克韦尔科林斯公司在飞机综合监视系统方面进行技术合同、合资合同和章程谈判,以及代理合资企业立项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申请等。中航工业集团与美国洛克韦尔科林斯公司成立中美合作公司,负责C919大型客机综合监视系统开发、设计、制造、集成、适航取证、销售、客户服务等业务。
宋政平律师介绍说,为C919大飞机提供法律服务,要求律师精通英语,擅长技术合同谈判,熟悉投资和政府审批流程。
宋政平受益于一个官方的人才培训项目。2007年,江苏省司法厅和江苏省外经贸厅先后分两批,选拔了一批涉外律师高级人才,送到美国马里兰大学专门研习国际律师业务。其中,大飞机项目的法律服务也是这个培训项目结出的丰硕成果之一。宋政平即是第一批选派的33名律师中的一位。
自国家作出“一带一路”战略后,江苏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大力拓展对内对外开放新空间的重大部署。
江苏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切实采取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措施,2016年4月7日出台了《关于做好“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在《指导意见》中,再次强调了加强人才培养。“十三五”期间,将培养300名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围绕中哈(连云港)国际物流合作基地、上合组织出海基地建设、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和印尼双马农工贸经济合作区等境内外经贸合作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主动提供招商选资、企业入驻、项目运营、功能实现等法律服务。
江苏省律协与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签署为期3年的合作协议,每年选派24名具有较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和业务潜质的优秀中青年律师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参加法律实务培训。今年,还将组织省内律师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治环境与法律服务对接考察,洽谈法律服务合作事宜。
提供跨境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走出去”
《指导意见》还提出,要为江苏企业“走出去”提供多样化跨境法律服务。集聚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为境外能源资源合作基地建设、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纺织化工水泥等传统优势产业和光伏造船等新兴优势产业境外生产、投资等提供法律服务。组织具有重大项目建设服务经验的律师积极介入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和法律论证,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等活动制定法律服务方案和服务措施,切实防范风险。
江苏省律协先后召开江苏律师业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座谈会、全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推进会,邀请专家对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政策进行解读,介绍中亚、东南亚国家和俄罗斯法律服务政策与实务,交流我省律师行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业务经验。
江苏位于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已经有不少企业“走出去”谋求更进一步发展。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印尼杜库达化工有限公司是印度尼西亚最大的中资实体企业。2006年,江苏南通如皋市双马化工有限公司走出国门,在“一带一路”线上的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保税区,投资设立印尼杜库达化工有限公司,利用印度尼西亚的棕榈油资源,就地生产硬脂酸、硬化油系列产品,产品远销欧、美等世界各地。一期投资工程在2007年10月投产,年产氢化棕榈硬脂7万吨;二期投资工程在2011年1月投产,年产氢化棕榈硬脂20万吨;三期投资工程在2016年3月投产,年产氢化棕榈系列产品122万吨。
在投资设立公司过程中,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高彬律师不仅搜集和学习印度尼西亚的投资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和法规,而且多次前往印度尼西亚,与印尼律师同行交流,与印尼和中国相关政府部门、民间机构沟通,办理相关的批文和准证。这成为在“一带一路”上经贸合作成功的典型。
化解商业纠纷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江苏律师帮助企业“走出去”,同时也帮“走出去”的企业维护合法权益,为他们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刘国林律师曾为中国法院判决首次在以色列得到承认与执行提供法律服务。
2009年12月,江苏省南通中院就某外派劳务人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以色列公民)返还第三人(江苏某国有企业)1000余万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且在中国境内没有资产可以执行,该国有企业于2012年12月向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南通中院所作的判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国林律师作为该国有企业在该执行案件中的法律顾问,出具有关中国法的专家意见,并赴以色列参加庭审。
中以两国在司法协助领域尚属空白,没有任何协议、公约约束,也没有任何承认或拒绝执行的先例,案件难度非常之大。
对方律师及专家证人提出,由于没有中国法院执行以色列法院判决的先例,根据“你帮我,我也帮你”的互惠原则,以色列法院不应先行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
对此,刘国林律师说,中以两国的法院完全可以依据互惠原则承认与执行对方的判决。互惠原则旨在促进国际间的司法互助,不是拒绝执行外国判决的挡箭牌。互惠原则的建立,必须有一方愿意迈出第一步才能实现两国间的互惠互利,如果各国都止步不前,互惠原则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以色列法院先行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是中以两国在司法互助领域的良好开端,能够进一步促进两国间的贸易往来与财产安全。
2015年10月6日,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作出一审裁决,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以色列法院在裁决书中明确采纳了刘国林律师的全部论述与观点,驳回了对方的全部抗辩。裁决书中写道,证明互惠关系仅需证明外国法院承认以色列法院判决存在“一定可能性”,“在司法协助上的消极等待会造成两国间司法互助的恶性循环”。裁决书还提到,先行承认中国判决有利于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符合以色列的公共利益。
互惠互利,有来有往。江苏律师护航“一带一路”,既包括中方企业,也包括为外国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瑞士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该集团承诺赔偿高尔集团35万美元。后该集团未履行和解协议,高尔集团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经合法传唤,该集团未到庭,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作出013号缺席判决,判令该集团偿付35万美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2016年6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陈晓莹、曹辉律师代表瑞士高尔公司就该胜诉判决,向南京市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同年12月,南京中院作出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013号民事判决。
陈晓莹律师说,该案是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商事判决的“第一案”。南京中院的这份裁定,迈出了我国法院主动实践互惠原则的第一步,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和谐共赢的区域大合作环境,对于促进中新两国司法协助和经贸往来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将该案例作为涉“一带一路”建设10起典型案例之一予以通报。
成功帮助企业摆脱境外刑事指控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不仅有大陆法系国家,还有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国家,甚至同一法系国家之间法律体系也存在较大差距。
发展程度不一,法治环境复杂,因此“走出去”的江苏企业经常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和各类纠纷,甚至可能面临刑事指控的风险。这时候,聘请律师就不单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还包括人身自由的考虑。江苏律师在这方面亦有成功案例。
2014年10月26日,卖方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与买方荷兰某公司就危险品甲基环戊二烯三羰基锰(MMT)达成买卖协议,约定由江苏公司安排航空运输并于荷兰机场交付危险品。协议签订后,江苏公司随即联系深圳物流公司通过香港运输出境。
不料,一个多月后,江苏该公司竟收到荷兰人类环境与运输检查署运输安全航空部特别检查官发来的函件,指控其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涉嫌非法运输危险品,遂以违反《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ICAO-TI)》《荷兰航空法》《荷兰航空运输危险品法令》《荷兰经济犯罪法》以及《荷兰刑法典》规定,将其提交当地检察官进行检控。
面临突如其来刑事和行政违规指控,江苏该公司顿时手足无措,打算不予应诉来回避指控,但慑于刑事指控强大压力,又心存顾虑,后几经辗转找到国浩律师事务所南京办公室合伙人陈发云律师。陈发云律师是中国大陆律师当中为数不多的同时入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这三大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的资深律师。
经过案情分析,陈发云律师认为江苏该公司的确存在违法行为,唯有积极应诉才是最好的策略,才有可能减轻甚至免除责任。而不应诉的直接后果,不仅会导致缺席判决,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而且还会留有案底,商誉受损,影响其与荷兰及欧盟市场进一步交易。最终,江苏公司决定聘请陈发云律师为其代理人对外应诉。
陈律师与荷兰刑事律师组成团队,代表江苏该公司与荷兰机场检查官、检方多次交流、沟通,积极配合检方调查,并主动举证,特别是向检方提供了江苏公司相关资质证明、奖励证书等文件,表明该公司是一个在中国合法设立并持续良好运营的公司,此次触犯刑律,完全是因为不了解国际航空运输规则、荷兰法律。并进一步出具意见,说明公司将汲取教训,在今后国际贸易中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鉴此,陈发云律师代表江苏该公司向检方表达了庭外和解的意愿。经过努力,最终公司以3500欧元与荷兰检方达成庭外和解,刑案了结,行政违规指控没有提起。
由于陈发云律师及时介入本案,提出的应诉策略、和解方案得当,才使得公司以极小的代价成功终结荷兰检方的刑事指控。
陈发云律师说,本案的启示是,国内企业在响应“一带一路”战略走出去过程中,应增强法律风险意识,把控与防范法律风险。在面临指控与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聘请专业涉外律师与境外律师组成团队,制定与实施合理有效的诉讼策略,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高效的纠纷处理机制
江苏律师们总结,“一带一路”建设中存在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也面临准入风险、合同风险、劳工风险、环境保护风险等各种风险,需要引起各方注意和重视。
一是准入风险,主要是由于“一带一路”沿线东道国在投资审批、市场准入等方面的限制,从而给我方“走出去”企业投资带来利益与风险的不确定性。
江苏律师协助江苏省“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做投资考察时,经常遇到东道国对投资比例的限制问题。比如,蒙古国就有规定,资源开发类项目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南非矿业投资法,对外来资本投资设立的矿产合资公司,要求BEE 团体(当地黑人社团组织)所占股比例不能低于25%。
二是合同风险,在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各个环节中的风险。比如,因不熟悉撰写或审核合同条款技巧,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够具体,造成合同条款内容不明确。中铁建麦加轻轨项目因为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工程数量比合同签订时预计的工程量大幅增加而发生巨额亏损。
三是劳工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劳工法律的复杂多样而又严格多变,常常给我方企业造成极大的困扰,可能导致我方企业严重亏损甚至破产。
四是环境保护风险,主要是因环境保护问题而对海外投资带来损失的风险。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环保的标准不断提高,东道国公众对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关注,环境保护问题成为影响我方“走出去”企业投资成败、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比如,江苏一家企业在柬埔寨投资了一个60平方公里的森林项目,该项目被当地政府借环境问题收回了我方投资者的森林采伐权。
如何深入识别与防范这些风险,化解纠纷,努力建立健全便捷、高效、公平的纠纷处理机制,已成为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实施的当务之急。
江苏省司法厅和省律协、地方司法局和律协通过采取一系列的举措,促使法律服务工作切合“一带一路”项目的具体需要,从传统的跟着企业“走出去”,转变成引领企业“走出去”,为“一带一路”项目打好前站,更全面地实现了法律服务的护航工作。以律师为主力军的法律服务队伍,积极对接“一带一路”走出去的企业,通过帮助拟“走出去”企业或已“走出去”企业加强风险识别,做好法律风险防范,从而有效控制和降低了法律风险,提高了企业“走出去”的成功率。
江苏省律协和淮海工学院共同成立江苏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并聘请29名律师和大学教授为研究员。该中心是江苏省司法厅主管的全省第一家专门从事“一带一路”建设法律研究的大型法律服务与研究机构,旨在推动江苏企业更安全、更稳妥地“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投资与贸易。
该中心致力于“一带一路”法律领域及法律风险防范研究,多维研究提供“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产品;负责组织举办国际性及全国性法律学术会议、论坛,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开展企业的国外贸易与投资的法律事务培训、咨询服务;研究并编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案例汇编等。围绕着境外产业投资、股权投资、融资风险及其防范,境外投资维权机制,江苏优势产业“走出去”法律风险专项调研,建立沿线国家合作律师库等,开展实务研究工作。
建立有效的法律服务合作机制
“一带一路”建设中,既要建立健全高效公平的纠纷处理机制,也要建立有效的法律服务合作机制。
江苏积极探索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多种模式。目前江苏省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接的模式有共建产业合作园区,全面提升开放水平。
江苏省连云港中哈物流基地是丝绸之路经济带首个落地的实体平台。
连云港上合组织国际物流园作为“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的重要实体平台,并建成运行江苏省最大、苏北地区唯一的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项目。
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西港特区)是由江苏省太湖柬埔寨国际经济合作区投资有限公司与柬埔寨国际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已发展成为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的样板工程,江苏省的红豆集团是西港特区中方投资最大股东。
这些,都需要建立有效的法律服务合作机制。
5月18日,江苏首家江苏驻柬埔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成立签约仪式在无锡红豆集团公司隆重举行。江苏省司法厅、无锡市人民政府、红豆集团共同签署三方共建江苏驻柬埔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框架协议。
红豆集团在2007年赴柬埔寨投资,创办了江苏唯一、全国首批通过商务部、财政部核准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西港特区),经过十年耕耘,已成为柬埔寨最大的经济特区。全部建成后,将形成300家企业(机构)入驻,8至10万产业工人就业的配套功能齐全的生态化宜居新城,目前已有中国、欧美、日韩等国家及地区的109家企业入驻。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园区服务需求也在提速,其中法律服务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职责是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江苏企业合法权益、防控投资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为中心任务;与当地政府、律师协会、企业商会建立良好关系,并形成有效的工作联系网络。
江苏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柳玉祥指出,“一带一路”建设已经迈出坚实步伐。随着江苏与东南亚国家经贸等领域交流合作日益紧密,涉外法律事务日益增多,这为江苏律师开辟了新的业务平台,也对江苏律师服务东南亚“一带一路”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江苏在柬埔寨设立“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有利于中资企业海外投资的顺利进行,有助于提升江苏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的竞争力,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迈向更好的未来,也为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与对接,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多举措推动江苏律师的国际化水平,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海外企业“引进来”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积累宝贵经验。
江苏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和省市律协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组织展开合作;同时,先后与新疆、内蒙古、广西、福建等地签订协议,建立律师区域交流合作平台;还与香港大律师公会联合签署合作宣言,共同服务“一带一路”。
江苏省律师协会会长薛济民说,江苏企业走出去,法律服务必须先行。更多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不仅仅给律师带来了法律服务的机遇,更带来了挑战。面对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经济发展模式、不同法律服务模式,律师自身也要对“一带一路”对外开放所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研究,努力提供更多适宜适用的法律服务产品,这样才能为企业预防、化解风险。
驼铃相闻,舟楫相望,古丝绸之路跨越千年时空,而今开启了新的航程。在护航“一带一路”、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江苏2万多名律师将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司法厅的正确领导下,不负使命,主动担当,撸袖加油去行动。彭 兵 蓝天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