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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周转困难货款难支付 双方退让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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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周转困难是大多数商家在经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因资金周转困难为借口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11月23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双方自愿签订了一份《柴油购销合同》。合同就质量标准、单价、供货地点、结算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至2016年1月期间,原告先后供给被告柴油共计价款73 981.03元。2016年3月,被告王某某、文某某除支付了1万元货款外,尚拖欠63 981.03元至今没有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柴油款,必须赔偿原告违约金,按所欠柴油款金额每月赔偿违约金3%。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一拖再拖,致使原告蒙受较大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在考虑到被告的特殊情况,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某某、文某某支付原告王某军柴油款56000元,此款二被告在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26000元,余款30000元二被告在2017年1月31日前付清;被告王某某、文某某若未按上述期限支付原告王某军柴油款,则由被告王某某、文某某支付原告王某军柴油款63981.03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法官说法,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通过调解化解矛盾,能最大限度地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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