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陀螺有危险 伤及他人要担责
湖南法院网
近年来,抽打大型陀螺成为了部分市民的一种休闲健身方式。在享受抽打大型陀螺带来的乐趣时,同时也不能忽视其隐藏的危险性。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与抽打大型陀螺有关的身体权纠纷案件。
2016年4月5日傍晚,凌某用三轮车将大型陀螺运至千吨级码头附近,相约与耿某一起进行打陀螺运动。运动过程中,凌某上洗手间离开,耿某因抽陀螺较累在旁休息。期间,路过此处的唐某从耿某手中拿过鞭杠抽打陀螺,因没有用鞭杠的绳子绑手,且用力过猛,刚打了一下,鞭杆便从唐某手中飞出,将在远处散步的张某的脚砸伤。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沿江风光带本属公众聚集休闲散步处,抽打大型陀螺的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进行该运动应在人员较少,空旷地带进行,沿江风光带不是此项运动的适合场所。本案中,唐某抽打陀螺时失手脱杆是造成张某脚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张某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凌某将大型陀螺运至千吨级码头,明知此处系公众聚集散步处,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与耿某相邀到此进行抽打陀螺,应承担张某人身损害的相应责任;耿某对大型陀螺疏于管理也是造成张某人身损害的原因之一,应当承当相应责任,故本院认为凌某、耿某、唐某三者按照20%、20%、60%的比例承担责任为宜。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抽打大型陀螺时,一定要选择适当的场所,做好安全警示和防护措施。
2016年4月5日傍晚,凌某用三轮车将大型陀螺运至千吨级码头附近,相约与耿某一起进行打陀螺运动。运动过程中,凌某上洗手间离开,耿某因抽陀螺较累在旁休息。期间,路过此处的唐某从耿某手中拿过鞭杠抽打陀螺,因没有用鞭杠的绳子绑手,且用力过猛,刚打了一下,鞭杆便从唐某手中飞出,将在远处散步的张某的脚砸伤。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沿江风光带本属公众聚集休闲散步处,抽打大型陀螺的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进行该运动应在人员较少,空旷地带进行,沿江风光带不是此项运动的适合场所。本案中,唐某抽打陀螺时失手脱杆是造成张某脚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张某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凌某将大型陀螺运至千吨级码头,明知此处系公众聚集散步处,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与耿某相邀到此进行抽打陀螺,应承担张某人身损害的相应责任;耿某对大型陀螺疏于管理也是造成张某人身损害的原因之一,应当承当相应责任,故本院认为凌某、耿某、唐某三者按照20%、20%、60%的比例承担责任为宜。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抽打大型陀螺时,一定要选择适当的场所,做好安全警示和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