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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 驾驶共享汽车撞人逃逸,司机竟是11岁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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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昨晚上哪儿了?

玩去了。

玩什么啦?

车。

什么车? 

汽车。

哪来的汽车?

我也不知道。

开车时发生什么?

没发生什么呀。

准爸爸遭遇飞来横祸

2016年12月19日,江苏省太仓市的上海西路与武陵街相交的十字路口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年轻男子被撞倒在地,伤势十分严重,肇事车辆不见踪影。救护车赶到后,迅速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确认伤者名叫陈杰后,民警随即通知了家属。陈杰临近预产期的妻子挺着大肚子赶到了医院,在重症监护室门前焦急地等待着丈夫的消息。20个小时后,噩耗传来,陈杰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警方排查肇事车辆

据现场群众反映,肇事车辆为银灰色小轿车,撞完人后没有停下,向西逃逸。由于事发突然,没人记下其车牌号。民警在事故现场也没有提取到撞击碎片,无法判断肇事车辆的型号和品牌。附近的监控显示,陈杰是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的车祸。他走下人行道,踏进非机动车道后,与意图从非机动车道变道超车的肇事车辆发生了碰撞。




因为监控有盲区,探头并没有拍下轿车撞飞陈杰的那一瞬间。通过筛选,警方确定了肇事车辆,并查明该车隶属于上海某汽车租赁公司。

               

司机身份令人错愕

确认了肇事车辆后,警方开始调查肇事司机。租赁公司称该车在案发前三天,包括案发时段,均无人通过正规途径来租用,是被人非法盗用了。



通过视频追踪,太仓警方将肇事者小宇(化名)抓获,他是一名只有11岁的小学生。起初,民警并不相信一个11岁的孩子会是肇事者。但是,小宇放学回家时,他们发现小宇身上的棕色皮夹克与监控中肇事者所穿一模一样。

交警划分事故责任

询问中,小宇承认案发当日自己从太仓农村商业银行附近的租车点开走了一辆小轿车,回家途中他感觉车子碰了一下,但并不知道碰到了什么。其实,小宇碰到的正是走在非机动车道上的陈杰。由于车速过快,陈杰直接被撞飞进路边的绿化带中。小宇表示因为后面有车,他当时也就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往前。


2017年1月25日,太仓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了责任划分。小宇涉嫌无证驾驶、超速以及肇事逃逸,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砍下树枝堵占人行道

这起交通事故看似应该就此了结,但仔细琢磨后,交警对陈杰从人行道上改道进入非机动车道这一行为感到不解。调查后发现,事发时有一堆树枝堆放在人行道上,仅留有一个小豁口通行。交警推测陈杰走入非机动车道的原因之一是光线太暗,导致其误以为树枝完全挡住了人行道。


据悉,这些树枝分别来自人行道旁的院子里的两颗树,树的主人是两位老人。由于楼上邻居投诉树影响了采光,居委会出面劝说两位老人砍树。两位老人年事已高,于是花200元雇佣在环卫部门上班的于耀明来砍树。老人说于耀明承诺负责运走树枝,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应该追究于耀明的责任。



然而,砍树人于耀明却说当时双方商量的结果是200元只包括砍树,不包括处理砍下来的树枝。他说自己只是出于好心,帮忙把树枝扔到了墙外,出了事应该是雇主的责任。



由于双方是口头约定,真假难辨。不过,如果当时树枝没有堆放在人行道上阻碍通行,被害人陈杰就不会走入非机动车道,交通事故或许就不会发生。

共享汽车公司监管不力

厘清了陈杰走入非机动车道的原因后,民警又着手调查租赁公司。据小宇交代,事发前他只是尝试拉车门,没想到车门会被轻易拉开。由于电动汽车的车钥匙一般都留在车上,又有一键启动功能,在查阅了使用说明后,小宇就把车子发动了。



民警向该汽车租赁公司了解情况,公司表示他们是采用共享模式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用户通过手机APP便可租车。由于租车和还车时均无人值守,不法份子为逃避付费,会用暴力打开车门。公司负责人称小宇开走的肇事车于2016年12月17日凌晨就被人非法盗用了。停放后,谁都可以将这辆车开走。



就交通事故本身而言,因为租赁公司本身不是交通事故的参与者,所以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是从监管角度来讲,公司疏于监管导致小学生可以随意把车取走,因此在监管方面负有一定责任。

监护人纵容孩子开车

小宇的母亲知道孩子是汽车爱好者,得知太仓有共享汽车以后,常常带着小宇到租车点研究,还教他开车。民警调取的监控显示,包括案发当晚在内,小宇前前后后共四次到该租车点开走肇事车辆。最后一次,他开出去没多远就撞飞了陈杰。




由于小宇未满14周岁,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交警队没有对小宇采取强制措施,但小宇的父母仍要承担民事责任。面对办案民警的居中调解,小宇的父亲杨金友态度十分恶劣,还带着家人离开了太仓市,这让被害人陈杰的家属更加难受。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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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对于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您怎么看?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中只认定了小宇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那么其他人呢?他们就不负责任了吗?

A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如果肇事一方逃逸的话,无论是什么原因,都得负全责。所以交警部门对这起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是没有问题的。


另外,要区分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只是说行政责任是由肇事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问题涉及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就看导致这个事故发生的各方的过错。它是另外一个层面,判断标准不一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机动车的侵权责任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也就是本案当中的这个孩子。但是,如果机动车车主有过错的话,也要承担责任。


Q2:树的主人和砍树人有没有责任?租车公司又将承担什么责任呢?


A2:如果约定砍树人既要砍树,又要把树运走,他们就是加工承揽合同,应该由砍树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按照砍树人的主张,只是帮忙砍树,不负责运树。把树枝放在人行道上构成帮工的性质,应该是由树的主人和砍树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车主没有采取技术上的遥控措施,导致一个危险的物品暴露在公众的接触范围之内,租车公司应该要负主要责任,甚至是核心责任。


Q3:在明知道孩子只有11岁,没有驾照的情况下,还让孩子去开车,您怎么评价小宇母亲的这种行为?如果这个责任是100分的话,您会怎样分配给各个责任方?


A3:《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侵权,那么他的父母要承担无过错的替代侵权责任。就是只要孩子侵权,父母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父母本身就是有错的。


在我看来,租车公司技术上存在管理漏洞,导致任何不特定人都有可能来开肇事车,任何不特定人自己也处于危险之中。从这个角度上讲,过错比例是更大的。监护人一方也有责任。砍树人的话,毕竟他的原因力处于上游,所以责任比重更低一点。


案件来源:《今日说法》节目《“失控”的轿车》

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汤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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