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离”后秀恩爱,“高育良白百何”们骗了观众算不算违法?
解放日报
那边厢热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里,官员高育良和原配夫人吴惠芬离婚后虽然已在香港再婚,却在众人的面前继续扮演夫妻角色,“离婚不离家”,用高育良的话说:“我们毕竟不是一般群众,还是要考虑影响嘛!”

这边厢现实里就真出现了这样“隐离”婚姻的公众人物:上周最为吃瓜群众“津津乐道”的八卦新闻,非“知名演员白百何疑似婚内出轨”莫属。白百何近年主演了多部卖座电影,其丈夫陈羽凡为知名歌手。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当事人沉默几天后,陈羽凡凌晨时分发布自拍视频,坦诚2015年即与白百何协议离婚,为保护孩子成长双方选择“隐离”,未公布离婚消息。随后白百何也发布声明称为保护孩子“没有对外公布这一事实”。
过去,“隐婚”曾有涉及法律权益的争议,如今出现的“隐离”,是否同样存在法律风险?一些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离婚后是否公开应按其自己的意愿。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则表示,公众人物特别是演艺明星,其“人设”形象可以视作他们的“商品”,与商业利益息息相关,如果代言产品合同中曾就婚姻关系等细节问题进行过约定,那么这样的“隐离”就有可能涉嫌违法。
“隐离”后秀恩爱,“骗”观众是违法吗?
“离婚没事啊,但是离婚后还经常装恩爱夫妻上节目、做代言,有没有问题?”“为了商业利益,隐瞒离婚,等到出事了,才被迫切割,把粉丝当成什么了?”
尽管当事双方已出面发表声明,但一些网友并不买账,直言自己“有上当的感觉”。不过即使“隐离”后上节目秀恩爱,甚至代言产品,算不算是违法呢?

▲陈羽凡白百何一起参加综艺节目
“近两年综艺节目很热门,推出了很多‘真人秀’,但归根到底这还是娱乐节目,本质上还是一种‘表演’。”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明星夫妻“隐离”后照样以夫妻形象上节目,虽然让有些观众从感情上感到“被骗”,但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对此命令禁止。
至于“隐离”夫妻双方代言产品,《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据介绍,这一法条所表述“依据事实”是针对“商品、服务”,而不是代言人自己的相关情况:“很代言人在拍摄广告时还跟别的演员谈恋爱、结婚呢,是不是都必须在现实里是真实的?显然不用。”
“人设”崩塌背后存法律风险
尽管《广告法》没有规定代言人在广告中传递的所有信息必须全部真实,但代言人一旦出现与其形象严重不符的行为,其后果仍然非常严重——粉丝不买账,商家很可能会撤换其代言人身份。
“别看这些明星表现得有模有样,其实全是‘人设’形象,他们的商业价值也正是在这些人设形象之中。”据从事娱乐行业的人士介绍,不同于过去观众主要从荧屏银幕上看到明星,自媒体时代到来使得这些明星直接与粉丝“面对面”:
过去明星通过自己的歌曲、影视作品塑造形象,现在的明星通过社交媒体塑造形象;前一种形象是完全虚构的,但后一种形象虽然经过精心设计,却不能说是虚假的。
”
据介绍,所谓“人设”形象即是“设定的人物形象”,在现代商业逻辑之下,明星的外形、婚姻、性格、作品等都成为“人设”形象的一部分,这些形象又直接对应相应的商业领域:“比如一个未婚女明星的形象是自由率性,可能代言年轻服饰的机会就多,如果一个已婚且当母亲的女明星,代言家用产品、儿童用品的机会就大。”
而近年来不少明星夫妻还以搭档形式共同代言,无论文章、马伊琍还是陈羽凡、白百何,都曾以夫妻形象出现在广告之中。
“广告越是与‘人设’形象相关,一旦明星被曝光负面新闻,品牌受到的冲击就越大。”一些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一些品牌方在与代言人签约时已经开始附加违约条款,要求代言人不得做出损害形象之事,否则会被要求赔偿违约金:“比如明星代言家用产品,一些品牌会要求合同中附加代言期间明星夫妻婚姻不得出现变故。”
据透露,这样的情况近年来才在国内兴起,对明星违约的条款有不少是以“不得触犯法律”“不得有违道德底线”这样含糊的约定:“其实这在国外很常见,约定也很细致,一些明星的合同里甚至连腰围尺寸在合同期内可变化范围都有明确规定。”一旦签下了这样的合约,明星“隐离”被曝光,不光形象受损,还有可能涉嫌商业欺诈被索赔。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边界在哪里?
不过,就算企业在请明星代言前会进行风险评估,但对于是否“隐婚”这样的行为仍难以了解清楚:“委托任何调研机构,都不能去窥探到明星所有的隐私。”
不过这样的“难题”却被号称“中国第一狗仔”的卓伟做到了。此次又是他拍到“白百何与男子同游泰国”的画面,踢爆明星“隐离”的面纱。不过这样的做法,是否涉嫌侵犯明星的隐私权?
然而在可供查证的资料里,真名韩炳江的卓伟仅被歌手汪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过一次,该案以二审汪峰败诉结案。
“他的爆料尺度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之外。”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卓伟的行为更接近于“打擦边球”:“比如他拍到的照片,大多是在室外、宾馆公共空间等场所。所谓的“出轨”照虽然听起来‘劲爆’,其实大多是双方牵手、拥抱、接吻等亲密动作,这也在合理范围内。”
卓伟曾说过“明星身上有商品属性,我们要维护公众对商品的知情权”,这在法律界人士看来也并非妄语,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在社会地位和责任、社会资源、成名、宣传等方面享受到了较多的权利,也因此隐私范围比一般人小,以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而在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的空间,目前的法律仍然较为模糊。”
题图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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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上海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