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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监狱开庭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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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在湖南省津市监狱内开庭审理了一起继承及共有纠纷案件,最终该家庭矛盾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各方当事人都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原告曾某与朱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而朱某与前妻生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被告朱冬某、朱卫某、朱云某、朱锦某,而朱某系常德市某单位退休职工,后于2015年2月病逝,根据常德市某单位《关于朱某抚恤费及丧葬费的说明》,原告曾某与四被告作为朱某的近亲属,对朱某的抚恤费及丧葬费可以参与分配,原被告因分配意见不统一,双方产生矛盾,另朱某生前登记其名下有一套房产,原告曾某认为亦应当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故原告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死者朱某的抚恤金及丧葬费享有70%的份额,同时对死者朱某生前的房产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该案件因被告朱锦某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人决定将该案件的开庭地点定为湖南省津市监狱,同时在开庭前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对原被告双方的意见有了初步的了解。在开庭当天,承办法官特意8点就出发赶往湖南省津市监狱,在与监狱狱警进行工作衔接时了解到被告朱锦某因长期在监狱服刑,且曾因吸毒导致身体状况每日愈下,现因肺结核在湖南省省津市监狱总医院住院治疗。因本案涉及的当事人众多且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希望参与庭审发表自己的意见,而监狱管理比较严格,进入监狱开庭的人数超过规定的数额可能会影响监狱的正规化管理,承办法官辗转于朱锦某服刑的第一监区与津市监狱总医院,与相关狱警沟通,告知本案系家庭纠纷,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意愿比较强烈,其合理的诉求亦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最终,在津市监狱狱警和当事人的配合下,于当天上午10点开始了本案的庭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与被告方的矛盾比较激烈,原告曾某认为:在朱某逝世前,其作为妻子已尽到了应有的扶养和照顾义务,且曾某以年老,无相应的收入来源,故在抚恤金及房产的分配时,应考虑予以多分。而被告朱冬某、朱卫某、朱云某共同认为:1、对于争议的房产,该房屋系父亲朱某的单位房,三被告的母亲逝世时说把该房屋给朱锦某,因朱锦某一直在监狱服刑,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该涉案房产不应纳入本案参与继承;2、关于抚恤金问题,该抚恤金是常德市某单位向朱某的直系亲属发放的,但朱某死亡后,是由三被告负责把父亲安葬,并支付了75964元安葬费,原告曾某应当分担相应的安葬费,原告曾某要求享有抚恤金的70%的请求不合理;3、原告曾某在朱某住院时未尽到足够的扶养义务,而三被告已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朱锦某认为:1、关于本案争议房产,朱锦某在出狱时曾与父亲朱某、原告曾某协商过,原告曾某同意不要该房屋,故该套房屋原告曾某没有继承权。2、关于抚恤金的分配问题,朱锦某出狱后无相应的收入来源,而现有的身体状况为患有肺结核,且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原告曾某作为朱某的妻子,享受政府每月900元的遗孀费用,且在朱某安葬时,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未分担相应的丧葬费,原告曾某请求享有抚恤金的70%不符合情理。

  该案件经过双方五个多小时的庭审激烈争执后,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做调解工作,同时向当事人辩法析理,并站在对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亦要求双方考虑到现实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原告曾某已年老和被告朱锦军在监狱服刑和患有肺结核的特殊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应各让一步。最终在承办人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各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抚恤费、丧葬费共计168760元,其中由曾某占有分配款50000元,剩余分配款118760元由朱冬某、朱卫某、朱云某、朱锦某四人平均分配;位于湖南省澧县的房屋由朱锦某一人继承,朱锦某对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据此,该起家庭恩怨最终和睦解决,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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