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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放火烧摩托车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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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酒后放火烧摩托车获刑三年

原标题:酒后放火烧摩托车获刑三年

广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李世寅、陈晋)男子酒后放火烧摩托车。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梁某盛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盛酒后驾驶粤J牌号黑色女装摩托车从中山市阜沙镇一KTV回家途中,经过阜沙镇兴阜三街一茶庄附近,见粤J牌号黑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实际使用人洪某某)停放在路边,遂驾车至兴阜二街旧市场附近路段捡来一黑色胶条(化学名称聚丙烯带)后返回现场,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胶条,将点燃的胶条放到雅马哈摩托车座位上致该车着火燃烧,随后驾车逃离现场。市公安消防支队黄圃大队将火扑灭并对火灾现场勘验、取证后证实:粤J牌号摩托车被烧为灰烬,该火灾系人为纵火。同年7月13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阜沙镇壹加壹商场附近路段将被告人梁某盛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盛已分别赔偿被害人洪某某、陈某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6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盛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因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被告人梁某盛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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