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请你放过我!
央视
小时候
我们渴望父母陪伴
长大了
我们渴望独自飞翔
但是当父母的爱成了飞翔路上的羁绊
我们应该如何选择
是奋力挣脱
还是默默承受

不要怕
作为贯彻爱与正义的小天使
让说法君来帮你维护你的权利
话不多说,快来看今天的法律咨询吧~

你好,母亲经常以要钱的名义到女儿的单位闹事,严重影响了女儿的工作和生活,还在众人面前诋毁女儿。女儿每月按时用支付宝转一些生活费给父母,由于父母两人都有退休金,给的不多。母亲性格思想存在问题无法沟通,请问女儿可以报警或者起诉吗?请问她侵犯了女儿的什么权益呢?
A1:
您好!母亲的行为侵犯了女儿的名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名誉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但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八条,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但是,由于本案涉及家庭矛盾,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律师不建议女儿直接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人民调解等方式。很多家庭矛盾都是因为平时沟通不充分而导致的,往往及时的沟通能最有效地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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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假离婚,领了离婚证,但是仍然生活在一起。离婚原因是因二人帮别人贷款,女方不想承担还款责任,所以办理了离婚手续。问女方有义务还款吗?离婚后对于女方在村里的各种福利,财产划分等方面有哪些不利因素?
A2:
您好!根据你所述情况,你们已经离婚。虽仍在一起生活,但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人身关系。
对于你们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帮别人贷了款的这种情况,女方是否有还款义务,要看你们是否与该第三人(你们帮他贷的款)有明确约定。如果他知道你们俩的还款约定是由你前夫承担,则你并无还款义务;若他不知你和你前夫的还款约定,则你和你前夫都有还款的义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另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离婚后,女方的不利因素主要是不享受以家庭为单位带来的所有权益。按照目前的情况,你们离婚,若未对财产做出划分,则平分所有财产(双方私人物品各自所有)。如今你们仍一起生活,财产关系按照同居中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律师建议你和前夫两个将离婚后的财产重新约定划分,各自保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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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去世后,姨夫搬到我家在农村的老房子居住,由于他的生活规律异于常人,严重影响邻居的生活,我们想让他搬走,他不肯,说爷爷的房子他也有继承权。在此说明一下,我妈六姐妹,妈妈招我爸做上门女婿,爷爷一直跟我们生活,生病住院也由我家负担医药费。姨夫如果起诉,我们的老房子是不是真的要给他?
A3:
您好!继承应当依据《继承法》依法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方式。
首先,法定继承是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继承开始后,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另外,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后,遗嘱继承则是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综上,如果你爷爷没有立遗嘱将遗产给你姨夫继承,而你姨夫也不在能够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里,也不是依靠你爷爷生前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你爷爷扶养较多的人,那么他是无权继承你爷爷的遗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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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Q4
你好,一对夫妻感情早就破裂,但由于一些原因,至今还未离婚。妻子经常以丈夫出轨的名义到丈夫单位闹事,还拿走丈夫办公用的电脑、文件等,以要挟丈夫给所谓的生活费,严重扰乱了丈夫的工作。她已经退休且有退休金,退休金完全可以正常生活!请问她的行为违法吗?可以报警或者起诉吗?
A4:
您好!如果妻子确需扶养的,那么妻子有权主张扶养费。但即使妻子有正当的诉求,也不应当通过违法方式去主张权利。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即便妻子有退休金,但如果退休金不能负担其生活或医疗开支,妻子仍有权要求丈夫支付扶养费。
其次,主张权利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去主张,不应通过侵害丈夫名誉权或者侵害财产权的方式去主张权利。妻子以丈夫出轨的名义到丈夫的工作单位闹事,很显然侵害了丈夫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丈夫有权要求妻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此外,妻子拿走丈夫办公用的电脑、文件等财物,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如果该电脑是丈夫因职业所需而购置的电脑,可以认定为丈夫一方的财产,丈夫可以要求妻子返还;如果属于公司财产,那么公司也可以要求其返还财产,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建议:由于本案涉及家庭矛盾,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人民调解等方式,进一步与妻子沟通,了解其真实想法后再决定是否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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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四年前通过中介购买一处房产,在见过卖房者后,和卖房人、中介签订了一个三方的购房协议。应中介要求向中介支付了二十八万的首付。之后该中介被查出是一个骗子公司,中介公司全部被抓。如今四年过去了,依旧没有退款的消息。我想问下律师,那个卖房的应该不应该弥补我的一些经济损失?
A5:
您好!首先,这可能是一起诈骗案件。至于卖房者的责任,要看其是否与中介公司存在合谋的情形。
如果,卖房者明知该中介公司是骗子,以合法的手段掩盖其诈骗的目的,而仍然与其合谋,骗了你的钱。那么卖房者也是共同犯罪,他应该承担返还诈骗所得的责任。但是,如果是他不知道中介公司的诈骗目的,纯粹是普通的卖房者,那么他也是受害者,不应当要求其为骗子造成的后果买单。
律师建议,向警方查询该诈骗案件的最新消息。如果该起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你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诉请返还。如果已经结案,则要查看结案时间,保护民事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你可以查询后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感谢值班律师:

武寅(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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